靖规〔2021〕003 -县政府001 靖政办发〔2021〕63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新修订的《靖边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可以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县监察委、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原《靖边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靖政办发〔201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