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2〕002 -县政办002 靖政办发〔2022〕58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聚餐行为,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榆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靖边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四条我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下称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管理、技术指导、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第五条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 双报告制度

第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原则上提前3天,举办者和承办者向集体聚餐活动所在地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应建立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和现场指导。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登记汇总、厨师管理及建档工作。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和现场指导,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靖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附件1),发放《靖边县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2),与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靖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3),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负责2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和信息整理汇总,并按月上报县市场监管部门。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鼓励现场指导人员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快速检测。

第十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检查,填写《靖边县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附件4),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 流动餐车的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餐车是指具有厨房设备、发电机、冰箱、污水处理等功能,用于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主要提供帐篷、设备设施、餐饮用具、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等一条龙服务,符合机动车规范要求的流动性餐车。

第十二条各乡镇负责对承办集体聚餐的流动餐车进行备案登记,填写《流动餐车备案登记表》(附件5),建立流动餐车档案,并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流动餐车负责人、流动餐车厨师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餐车厨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动餐车厨师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

(二)流动餐车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材,不得加工或使用。禁止在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情况下加工制作凉菜。餐饮用具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五条流动餐车卫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动餐车必须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流动餐车应配备消毒设施,餐车使用的餐具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

(三)流动餐车卫生环境必须干净、整洁;

(四)流动餐车使用燃料必须符合国家餐饮服务要求。

第四章 乡村厨师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乡村厨师(含流动餐车厨师)是指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

第十七条实行乡村厨师备案登记管理制度。乡村厨师户籍所在地乡镇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靖边县乡村厨师登记表》(附件6),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签订《靖边县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7),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乡村厨师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九条乡村厨师应参加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面对食品,不得有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乡村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应积极配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章 环境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和就餐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和家禽家畜圈(舍)等污染源25米以上。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烹调、备餐、原辅料贮存等区域。

第二十三条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四条厨房应设置在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排污及存放废弃物设施,有清洗用水设施和冷冻、冷藏、餐用具保洁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六条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的消毒应尽可能使用物理消毒方式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物理消毒的除外。餐饮具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承办者自备的就餐用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闭的保洁设施,并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采购与贮存

第二十八条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第二十九条集体聚餐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八)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三十一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七章 加工与留样

第三十二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三十三条烹饪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能保证食品安全。需要烧熟煮透的,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需要冷冻(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应在熟制后立即冷却。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也应达到70℃以上。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三十五条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举办者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八章 应急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及时报告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同时向所在乡镇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核实情况,并立即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应按照《靖边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指导实行免费制度。

第三十九条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所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管理、技术指导及对行政村食品安全监管员和乡村厨师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行政村食品安全监管员及乡村厨师管理档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督促举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实施细则的食品安全职责的承办者和举办者,将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严格执行留样制度。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附件:1.靖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2.靖边县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3.靖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4.靖边县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5.流动餐车备案登记表

6.靖边县乡村厨师登记表

7.靖边县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1

靖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举办者姓名

举办者住址


联系电话


聚餐地点


聚餐人数


聚餐时间

月 日 早□ 午□ 晚□

月 日 早□ 午□ 晚□

是否清真聚餐

是□ 否□

月 日 早□ 午□ 晚□

聚餐事由

婚宴□ 丧事□ 生子□ 生日□ 建房□ 乔迁□ 升学□其它□

厨师(主厨)

情况

厨师来源: 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其它

厨师姓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是否有效:是□ 否□

厨师/帮工姓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是否有效:是□ 否□

厨师/帮工姓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是否有效:是□ 否□

厨师/帮工姓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是否有效:是□ 否□

聚餐菜谱


主要原料来源

及采购地点


受理人签字


举办者签字


承办者签字


指导单位接收人员签字

备注:根据分级指导原则,需乡镇、县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的,应及时将此表报至乡镇、县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2

靖边县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2.农村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拟在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它有毒有害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严禁使用亚硝酸盐或其他违规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4.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5.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6.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7.热食类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8.对每餐宴席留取的各种样品必须在125克以上,冷藏保存达48小时。

9.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村(社区)协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附件3

靖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举办者姓名

举办地址


宴请时间


宴请地点


宴请人数


宴请事由


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电话

村食品协管员电话:

乡镇政府电话:

县市场监管部门电话:

承 诺 内 容

1.承担聚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相关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如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立即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按要求报告。

2.对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3.不使用未经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

4.不采购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食品,采购、采收的肉类、蔬菜尽量在当天食用,不使用不新鲜的蔬菜,不使用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5.到合法食品经营企业购买酒类、饮料、熟食制品,购买时索要销售票据。

6.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做好工具消毒,做好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7.不提供未充分加热的剩余食物,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8.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

举办者签名: 协管员签名:

年 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留存一份。

附件4

靖边县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乡(镇)              组:

举办者姓名       聚餐人数       电话              

承办者姓名       电话               

检查指导意见:请举办者和承办者做好以下工作。

1.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

2.加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禁止在加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使用的餐用具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4.食品来源符合要求。不使用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油脂酸败、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使用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5.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6.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

整改意见:

举办者签名:        承办者签名:       监督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监督人员各执一份。

附件5

流动餐车备案登记表

流动餐车负责人

联系电话


餐车信息


身份证号码


流动餐车厨师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有健康证


是否参加过培训


主要承办业务范围


餐车设施设备情况


从业人员年度健康

体检情况

健康证号码


取得时间


年检情况


附件6

靖边县乡村厨师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其他职业


从业年限


是否

清真厨师

是 □

否 □

家庭住址


主要从业

地区范围


年度健康

体检情况

健康证明种类


健康证明

是否有效


年度食品安

全培训情况


附件7

靖边县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厨师姓名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民 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承诺内容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接受食品安全协管员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指导。

3.注意个人卫生,按要求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方可担任农村集体聚餐厨师。

4.合理调配宴席菜谱,提出具体原料采购要求,拒用有毒、有害和易导致食物中毒原料,不做易引起食品安全事件的菜品,科学合理加工菜肴,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5.督促聚餐举办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6.指导聚餐举办者按规定要求进行食品留样。

7.如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乡村厨师:                          县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