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2〕003—县政办003 靖政办发〔2022〕78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靖边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我县通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强通村公路保护,保障通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通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村公路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通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通保畅”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镇管村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县交通局负责我县辖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订我县辖区内通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筹措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指导通村公路遭遇重大灾情时的抢修和修复工作。

县农村道路养护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负责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及时更新完善通村公路基础信息资料;负责养护管理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是本辖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具体承担通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拟订本辖区通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验收养护管理完成情况。负责通村公路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通村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抢修和治理。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日常养护管理;协助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做好通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施主体,负责本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协助拟定本村公路管养计划。开展日常养护工作。做好季节性养护和整治、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安排。协助解决公路建设、养护、拆迁等涉农问题。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通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要遵循“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原则。

第八条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承担通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二)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资金。

第九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农村道路养护中心规范通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村公路日常养护费根据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对符合列养条件的通村公路核实备案后,按照考核结果统筹安排并拨付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再由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根据检查考评结果拨付村委会。

(二)通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三)通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资金实行公开制度,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条通村公路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原则,实行“市指导、县考核、镇管理、村负责”养护管理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通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县农村道路养护中心要加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通村公路总里程的30%。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本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养护目标责任,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同时,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养护协议。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养护协议要求,对本村公路路面、路肩、边坡及防护构造物、桥涵、排水设施、绿化管护等日常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并与养护承包费用挂钩,兑现奖罚。

第十三条通村公路要经常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由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并及时向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和县农村道路养护中心报告,同时组织尽快抢修,确保受损公路尽快畅通。除特大灾害外,要在3天内抢通。

第十四条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要严格按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实施方案》(靖政办发〔2021〕99号)要求,结合“四好农村路”年终目标考核评分标准,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通村公路绿化、美化,由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组织公路沿线村民按照绿化标准实施。

通村公路两侧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要经县交通局同意后,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完成更新补种。毁坏公路花草树木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定期对通村公路进行普修。由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牵头,村委会负责,每年组织村民对通村公路进行1-2次普修。

第十七条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要为通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划定取土、采石、挖砂等料场。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通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交通局和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参照《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县交通局和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通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条县交通局和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要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及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通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交通局和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通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通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在通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通村公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二十四条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定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养护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养护作业区两端要设立明显施工安全标志,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要避开高峰作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需中断交通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

第二十六条加强养护机械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违章操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时,存在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要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并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通村公路养护质量要与年终综合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第三十一条通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年终综合考评结果对养护管理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村道路养护中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养护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对未完成养护计划,造成失管失养的通村公路,由县农村道路养护中心扣除相应的养护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6日起实施,2024年9月5日止,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靖规〔2020〕010—县政办0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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