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2〕004—县政办004 靖政办发〔2022〕79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靖边县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深化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成果,持续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提高对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管理水平,保障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不断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广大市民群众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靖边县中心城区以及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

中心城区范围:东至东环路含延长生活区和海则畔移民二区、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过境线、南至南过境线、西至西过境线、北至北过境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弃土、废土渣、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第四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分类处理、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产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处置责任,生产、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及时消除垃圾污染责任。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综合执法、源头治理等工作。

张家畔街道办负责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的主次道路区域)辖区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及非正规垃圾的清运处置工作。

龙洲镇、镇靖镇、东坑镇、杨桥畔镇负责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辖区范围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及非正规垃圾的清运处置工作。

县纪委监委、宣传部、检察院、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教体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共同做好职责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相关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省市每月下发的卫片执法影像图斑,定期将中心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疑似倾倒位置第一时间推送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实地核实并落实清运处置单位;中心城区以外城乡结合部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疑似倾倒位置第一时间推送辖区所属镇、街道办,由辖区所属镇、街道办负责实地核实并落实清运处置。县公安局配合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通过“天眼”和“雪亮工程”,加强违规运送、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行为的监控,并查实留存固定相关证据。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心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涉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县检察院加强对破坏环境保护和破坏城乡人居环境问题的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为抓手,推进全县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第六条 张家畔街道办要教育、引导好辖区内居民、村民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等部门配合,根据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产生及处置现状,结合《靖边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靖边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方便居民原则,科学合理布局中心城区垃圾中转站、收集池(点)、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并依据中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和环保要求,完善生活垃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第八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要会同县住建局、张家畔街道办、龙洲镇、镇靖镇、杨桥畔镇、东坑镇等单位,督促指导本辖区社区、村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合理布点设置本辖区住宅区内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清理及设施设备管护工作。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要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企业、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在经营场所范围内,科学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好日常清理及设备管护工作。

第十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要指导中心城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办公区域内科学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落实专人做好日常清理及设备管护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垃圾收集处置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费用收缴

第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主次道路、巷道、空闲地等区域,以及中心城区范围外属张家畔街道办行政区域主干道路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城镇垃圾费收缴等工作。

张家畔街道办负责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的主干道路区域)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由其主导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巷道在未竣工验收和移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前卫生保洁和垃圾清理;配合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做好中心城区居民宅基地、农业用地、空闲地等非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和垃圾清运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负责的农村公路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监管公共汽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等地段的清扫保洁;协调搞好高速公路辖区清扫保洁和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在工程项目管护期间负责本单位实施的绿化带清扫保洁和杂草清理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拆迁区域周围等进行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在未竣工验收和移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前的城市建设项目卫生保洁和垃圾清理;负责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督促物业公司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做好清扫保洁和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县城区农贸市场及其他市场业主搞好清扫保洁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具体管用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和作业规范。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按照《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逐步进行分类处置、利用回收,不能回收利用的要采取无害化和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实行按时收集,建筑垃圾实行就地随时清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时,在获得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许可后方可进行;

(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在收集、清运、处置过程中要分别收集、分开清运、分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四)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要分别运输至相应的处置场或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指定的临时处置点进行处置;

(五)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抛、撒、滴、漏;

(六)水源地保护区的垃圾清运由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水利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负责设计路线,清运时坚决避免二次污染;

(七)遵守交通和环境噪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理费收缴要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城镇垃圾费清缴工作的通知》(陕财办税函〔2021〕16号)。

(二)职能转变: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缴费标准:执行靖价发〔2018〕31号规定要求。

(四)垃圾转运:部分无能力处理垃圾填埋的镇(便民服务中心),可自行运输或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运输至县垃圾填埋场进行科学处理填埋,实现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

第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对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理费用收缴标准适时调整。

第四章 监管责任及措施

第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张家畔街道办、龙洲镇、镇靖镇、东坑镇、杨桥畔镇承担辖区内(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属地监管责任。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城覆盖的网格化监管制度(本办法所指的网格是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张家畔街道办按照范围边界、人口数量、主次干道数量和管理任务轻重,结合社区双报到区域划分城区管理网格)。实施“五进网格”,将环卫清扫保洁工人、社区(村)干部、“双报到”单位党员干部、城管执法人员、街巷长等统一纳入网格。

(一)环卫清扫保洁工人、社区(村)干部为网格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监管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网格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居民在背街小巷、空闲地等区域违法投放垃圾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属地街道办、镇予以处置,该项工作落实情况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属地镇、张家畔街道办根据个人月、季、年度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巡查监管不尽责、不履责的社区(村)干部,由属地镇、张家畔街道办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巡查监管不尽责、不履责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环卫工人,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二)“双报到”单位要将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监管列入本单位所在社区工作日常任务,并落实专人配合社区(村)干部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双报到”单位环卫监管履职情况由属地镇、张家畔街道办会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实行月、季、年通报,并与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挂钩。

(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网格区域内违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行为巡查监管,重点加强对夜间违法偷倒垃圾行为进行监管,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到位;街巷长负责做好本街道区域违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行为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四)县委党群工作绩效评估检测中心、县政府部门工作绩效评估监测中心结合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要求,采取明察暗访、重点督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属地镇、张家畔街道办、社区“双报到”单位、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单位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违法投放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督办和跟踪问效,对工作认真负责、安排部署到位、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的,职责范围内或区域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随意倾倒问题严重、监管成效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问责追责。

第十八条 建立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违法倾倒行为动态联合惩戒机制,将单位和个人违法倾倒垃圾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行为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凡经查实的违法倾倒垃圾的当事人,在接受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处罚的同时,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当事人违法行为信息推送给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体局、人社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等单位同步记录备案,并在评优树模、申请贷款、申请住房、招录就业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约束和惩戒。存在违法倾倒垃圾的房地产开发、市政道路建设施工等企业,要及时纳入靖边县城市建设领域“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靖边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管理有关规定,市民有权对违法违规倾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凡举报查证落实的结合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50元至1000元奖励,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等单位配合,建立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违法投放行为曝光机制,在县内主流媒体上将违法投放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连续公开曝光,切实提升单位和个人遵法守纪意识和文明素养。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内和城乡结合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居民(村民),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容器内,居民(村民)将垃圾投放到社区、村委会、物业公司布点放置的专用垃圾容器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将垃圾投放到办公区、经营场所的专用垃圾容器内;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居民(村民),要按照《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内。从事餐饮行业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按照中省市规范要求,配合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内和城乡结合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居民(村民),要按本办法规定倾倒建筑垃圾。建设、经营、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核准的渣土运输处置公司收集转运,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随意将生活垃圾(餐余垃圾)丢弃、抛洒、倾倒或堆放在市政道路、绿化带内、背街小巷、空闲土地及其他区域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其中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于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不按本办法规定随意将建筑垃圾倾倒或堆放在市政道路、绿化带内、背街小巷、空闲土地及其他区域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相应罚款,其中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其中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损坏、破坏、盗窃环卫设施设备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赔偿;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2年9月6日起生效,止于2024年9月5日,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