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2〕005—县政办005 靖政办发〔2022〕80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靖边县中心城区(东至东环路含延长生活区和海则畔移民二区、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凡在靖边县中心城区内从事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单位及其他从事渣土运输的组织和个人、小型环卫车辆驾驶人员,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东至东过境线、南至南过境线、西至西过境线、北至北过境线)以内城乡结合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运输,是指靖边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养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其他设施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渣土运输要遵循“源头管理、过程监督、安全至上”原则。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工作。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工贸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渣土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渣土运输企业在从事渣土运输经营活动前,要在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运营证相关手续后,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备案。

第七条鼓励试点开展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使用质量达标的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八条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行业自律能力。

第九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凡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酌情予以奖励。

第二章 准入退出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条靖边县中心城区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备案管理。渣土运输企业要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渣土运输备案登记,经核准后方可开展渣土运输活动。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运输申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每年要对核准备案的运输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渣土运输企业申请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具有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五)运输车辆总核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运输车辆必须在企业名下,严禁私人车辆挂靠,运输车辆为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的新型环保智能渣土车(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

(六)企业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要求统一颜色,统一喷涂“渣土运输”放大字样和公司名称,统一安装放大号牌,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安装定位管理系统,统一安装限速装置,并配备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能满足停车营运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八)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渣土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台账及制度:

(一)车辆登记台账;

(二)车辆清洗台账;

(三)车辆安全检查台账;

(四)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五)驾驶人登记台账;

(六)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台账;

(七)实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制度。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要加装专用行车记录仪并在运输期间全程开启。

第十四条渣土运输企业要在收费点醒目位置公示运输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渣土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

(一)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车辆行驶记录档案,记录车辆出车情况、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

(三)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四)加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渣土运输车辆。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渣土交由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或者超过其自身承运能力的企业运输。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要求施工。同时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渣土运输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监管部门等信息。施工现场要做到“六个百分百”(即:工地周边100%围挡、渣土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道路100%硬化、施工现场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要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要覆盖、硬化或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闲置超过三个月的,要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水泥、灰土、砂石等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要遮盖或在库房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等工程作业时要分段进行,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四级以上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中心城区内要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要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池设施,并有效使用,运输车辆驶出工地要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道路要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要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在大规模运输期间,要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居民装饰装修作业以及各类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要采取其它降尘保洁措施,确保净车出场。各类工程产生的渣土在清运前,要堆放在该工程用地范围内,并做好防尘降尘措施,工程竣工交付之前必须清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安排监督人员,检查装载车辆是否具备承运资格,控制车辆装载体积及装载后的密闭情况,检查有无轮胎夹带泥、沙、灰等情况,防止不规范装载车辆驶出工地。

第二十二条渣土运输企业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监督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启运和清洗情况,督促驾驶员规范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定位系统等相关电子装置,安全文明驾驶。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要加强现场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渣土运输管理措施,施工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要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运营活动、核准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已备案的渣土运输企业在承揽渣土清运工程后,持有关资料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渣土倾倒申请,待获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后,方可申请办理渣土运输核准登记。经核准后向县交警大队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核定运输时间、路线等。

渣土运输核准登记时须提交材料:

一般工程类:申请表;渣土处置方案;大气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渣土运输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线记录;渣土规范处置及环境卫生责任书(承诺);渣土产生区、途经区、消纳区行驶路线;渣土运输企业已备案车辆号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市政工程类:县政府会议纪要;单位公函;中标通知书;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卫生责任书;渣土产生区、途经区、消纳区行驶路线;渣土运输企业备案车辆号牌;渣土运输合同。

第二十五条实行渣土运输企业退出机制,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予办理核准登记:

(一)长期不参加主管单位召开的会议,拒不配合和服从管理的。

(二)根据《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公司考核办法(试行)》,连续两年考核扣分最高的。

(三)因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治要求,社会反映强烈且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个人申请建筑垃圾外运须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出具倾倒意见书及环境卫生责任书,待获批后,方可申请办理渣土运输核准登记。

第二十七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查验准入条件合格后,对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专用铭牌。专用铭牌涵盖车辆号牌、运输企业名称、监督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第二十八条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时,要随车携带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核准登记证明、环境卫生责任书、《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砂石)准运证》等有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行,不得随意丢弃、遗撒渣土,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同时将工程渣土运输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

第二十九条涉及审批事项要在县政务大厅设立申请材料集中受理窗口。

第三十条 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可临时限制清运渣土的时间和区域。

第五章 消纳场所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靖边县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和建设要符合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建筑垃圾必须运输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三十二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渣土消纳场所: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保护范围区;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地区;

(四)泄洪渠及其周边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三条工程回填基坑、洼地等需要收纳渣土的,收纳单位(企业、个人)要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符合相关要求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消纳场所卸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个人)要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违规乱倾、乱倒渣土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对进场的渣土运输车辆、渣土方量等情况进行如实登记,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所属的渣土运输车辆不得进场倾倒渣土。

第三十七条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工程渣土进行终端处置,逐步提高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成立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县公安局、住建局、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渣土运输数量统计工作。渣土运输收费要坚持公开透明科学性,不得违法违规收取。

第四十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要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与住建、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公安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交通局、工贸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渣土运输企业的备案、核准登记、渣土消纳场所的监管,渣土运输企业日常监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垃圾处理费审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妨碍管理、暴力抗法、寻衅滋事、扰乱渣土运输运营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监管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县交通局负责督促渣土运输企业落实从业人员资格、车辆运营证件等管理,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指导、督促渣土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业内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

县工贸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报废车、非法改装车上路行驶、闯红灯、不按审批路线行驶及未按规定安装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

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严厉查处渣土施工运输经营企业未按环卫责任要求、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场所及随意倾倒、抛洒等行为。

县环境卫生所协助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对违规违章渣土施工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渣土运输企业要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渣土运输车辆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将渣土交给未经备案的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运输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运输的,由住建部门对施工单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列入行业“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违法情节依法进行处罚。

(一)车辆不开顶灯,运输车辆尾部不喷涂放大牌号或喷涂不清晰、不开定位系统的;

(二)车辆抛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

(三)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清运;

(四)车辆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或不在指定消纳场所倾倒渣土;

(五)在册车辆无核准手续偷拉偷运渣土;

(六)未进行核准登记的车辆擅自承运建筑渣土;

(七)违规使用国Ⅴ排放标准以下车辆清运渣土;

(八)为无渣土运输核准登记或建筑施工手续不全的建筑工地拉运土方。

第四十七条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渣土运输监管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营、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

(二)违法违规办理渣土运输核准文件;

(三)利用职权要求渣土运输企业购买车辆、设备、技术服务;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处理的;

(五)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市政、管线、绿化等工程渣土运输和混凝土等散状建材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从2022年9月6日起生效,止于2024年9月5日,有效期两年。

图解链接:一图读懂: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