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2〕007—县政办007 靖政办发〔2022〕82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城区流动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城区流动摊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靖边县城区流动摊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市容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实现“便民利民、规范有序、和谐美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摊贩是指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利用城市道路及户外公共场地等随意摆设摊点的经营者。

第三条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在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情况下,科学合理设置流动摊贩疏导区域。

除前款规定的流动摊贩疏导区域外,其他区域原则上要进店入市经营,不得倚门经商和占道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城区流动摊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负责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公园广场、流动帐篷餐饮及已纳入常态化管理的重点路段和区域内流动摊贩的日常管理。

张家畔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路及背街小巷流动摊贩日常管理工作。

统战部门负责外来少数民族流动摊贩管理服务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销售非法出版物流动摊点监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占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加强流动摊贩销售商(食)品质量监管,提升监管水平,确保流动摊贩销售商(食)品质量安全,并及时处理相关消费纠纷。同时负责流动摊贩液化气罐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区流动摊贩管理和规范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张家畔街道办要严格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强化各自管理辖区内各类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日常管理。

张家畔街道办可以在自身管理辖区内有条件的路段或区域,提出设置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的建议,并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并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城区流动摊贩的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宣教结合,逐步引导严管路段和重点管控区域内流动摊贩就近入店,入市(市场)或进入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经营。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张家畔街道办要坚持“疏堵结合、便民利民、相对集中、规范有序”原则,对管辖区域内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流动摊点,合理划定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并做到严格管理和服务便民有机结合,促使流动摊贩由杂乱无序变整洁有序,由随机流动变相对固定。

鼓励发展具有本县特色、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且符合消费导向经营项目的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禁止经营烧烤、禽畜、水产、屠宰等经营项目。

优先照顾本县户籍低收入人群、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进入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经营。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张家畔街道办要适时对辖区内流动摊点调研摸底,并及时调整临时规范疏导区域。

临时疏导区域范围外的其他区域禁止设置临时摊点(群)。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及交通主干道为严禁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或批准设置城区临时摊点。

第九条 早餐食品摊贩临时疏导区域经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上午9时,夜市临时疏导区域一般开市时间为晚上19时(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夏令时为(每年4月至9月)一般晚上20时开市,经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凌晨3时。

第十条本办法所设置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域如遇城市规划、建设或市容管理等其他需要时,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经营活动。如该疏导区域不能继续使用时,该疏导区域自动取消,疏导区域内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撤除,不予另行安置。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临时规范疏导区域流动摊贩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进行动态规范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擅入各疏导区域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流动摊贩根据申请人数和划定区域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张家畔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内的流动摊贩,在取得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的管理责任单位允许后,要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三包”承诺书》和《临时经营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外来流动摊贩还需提供固定住所证明。备案登记后,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向流动摊贩发放临时占道摊位卡,及时将备案登记情况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要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登记备案办理。

第十四条经营者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备案登记后不得擅自转让、转借、转租。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今后不再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推行“流动摊码”管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登记的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规范,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经营活动时,要按规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时段和项目规范经营,不得与周边正常经营商户产生恶性竞争。

(二)经营过程中必须保持摊位、桌椅等摆放整齐有序,依法规范经营,严格服从管理。

(三)经营者要保持良好经营秩序,不得大声叫卖或采取各种扩音设备招揽顾客,噪声扰民。

(四)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五)经营区域内的卫生保洁由经营业主自行负责,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垃圾桶,做到摊在地净,摊撤场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实行定期清洁制度,每周对经营场地进行清洗,以防油污积淀。

(六)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按《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配备无烟设备或油烟净化装置,做到油烟及时收集、处理,严禁露天排放。

(七)经营者要主动配合,自觉服从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干扰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八)临时规范疏导区域要成立经营者自治委员会,并明确一名负责人,进行自我监督,自治管理。

(九)经营者要遵守统战、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民政、卫健、文旅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超出划定的范围经营,严禁随意占道、乱堆乱放,扩大经营面积。

(二)乱倒垃圾污水,向雨水管网倾倒泔水及其它废弃物杂物。

(三)乱拉电线或超负荷用电等产生安全隐患的各类行为。

(四)损坏市政设施、损害园林绿化、乱涂乱画行为。

(五)搭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含摊棚、遮阳棚等)。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摊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督促区域内的经营者严格守法经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并不定期开展跟踪督查,确保有序经营。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对其实施处罚或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未按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2年9月6日起生效,止于2024年9月5日,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