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级各部门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22〕4号)和《榆林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22〕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全县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县财政局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各相关部门,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并依据省市级激励对象分配名额意见,推荐受省市级激励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名单,报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县级激励对象名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部门根据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并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将审定结果在靖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县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
(四)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五)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
(六)县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七)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八)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评价确定享受省、市、县激励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市政府、市资源规划局约谈或问责的,县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市资源规划局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第七条全县确定3个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作为县级激励对象。对受县级激励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给予通报表扬,并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受各级激励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在区别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县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对受各级激励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予以倾斜。
第十条各级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县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优先向耕地保护实际效果好、激励资金使用绩效高的地区倾斜,对未上报绩效评价或绩效目标不达要求的预算项目不再安排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各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土地综合整治,推广一户一田,培肥地力,规模经营。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第十二条获得激励资金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禁止激励资金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本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和本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应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与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该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四条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镇级耕地保护激励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解读链接:《靖边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