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3〕001-县政办001靖政办发〔2023〕18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榆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农发〔2021〕19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以雇工为主的实体及合作经营不属于家庭农场范畴,企业、合作社等组织或实体不予评定。

第三条靖边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第五条县农业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抽查抽验、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业务指导、培训以及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并对优秀的家庭农场、优秀业务辅导员、先进指导服务单位等进行表彰,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准入条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自有劳力为主。申请评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户主应是靖边县农村户籍或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初中以上学历。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固定从业人员2人以上,有3年以上种植经历,经过相应职业技能培训。

(二)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

(三)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并达到一定标准。从事产业要符合靖边“3+X”产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3年以上(流转期内无转包)。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大田蔬菜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1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牛存栏30头以上、猪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鸡存栏3000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水面面积5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色种养业、休闲农业等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管理较为规范。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未被列入异常状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档案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簿等;产品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质量安全标准。

(五)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滩水区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0%以上,山区机械化水平达60%以上。

(六)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与一般农场相比,示范家庭农场要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的销售渠道。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等,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25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色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九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每年进行2次,3-4月份进行一次,11-12月份进行一次。通过镇、村推荐,县级复核评定等程序确定。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1.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评定申请表;

2.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及参与生产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上需镇村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从事养殖业的原则上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所在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组织村组负责人对有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实地勘察,填写考察确认表,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所在镇以书面文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评审。县农业农村局对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并组织业务人员进行抽查,并对照评定标准,结合抽查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根据评定审核意见,将符合评定条件的,在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评定说明,并退回评定申请材料。

(五)评定。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评定名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负责初审、推荐、监测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评定及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对评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库,每两年组织1次监测。由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对辖区内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县农业农村局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撤销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取得家庭农场资格评定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或转包、转租经营的;

(二)因经营不善,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

(四)土地流转到期,没有续签,达不到评定条件的;

(五)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监测不达标、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要求提供材料的;

(七)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县农业农村局是全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机关,具体工作由县农业农村经营服务中心承担。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初审工作由各镇农经站负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日止。原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靖边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靖政办发〔2019〕1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