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3〕005-县政办004靖政办发〔2023〕29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靖边县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意见》《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榆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榆政科函〔202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科技类培训机构)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审批,利用非国家财政资金,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生提供科技创新与科学体验教育培训的(如编程、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乐高等)非学历教育校外培训机构。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举办者。科技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教培方向,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举办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登记或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五条组织机构。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本机构章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均应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无犯罪记录。

(一)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二)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类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准。配备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其中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五)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六)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内部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科技类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70%。

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七条培训教材。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材料应为正式出版物或经审核通过的自主编写培训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应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按照《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租用或自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等)。

(一)自有办学场所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办学场所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年。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二)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80%,教学用房应设在五层以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第九条设备设施。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同一培训时段内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教辅教具应符合培训科目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等性能,不得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安全保障。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安全保障需符合国家和省级建筑、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教学用房楼层要求及卫生间设置应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教学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体要求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机构收费管理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单次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准入登记。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应含有“培训学校”字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办学许可证。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申请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培训机构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

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不得与其他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在年检中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事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含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的科技类培训机构)须在一年内按本办法重新审核登记。不再新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靖边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

一图读懂:靖边县科技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