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3〕015 — 县政办013靖政办发〔2023〕54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野外违规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野外违规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野外违规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管控林区野外用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及时发现、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的发生,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更好地保护靖边县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森林防火区域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公益林地、商品林地、荒山荒坡、退耕还林还草地、林地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民第一时间举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奖励,是指对提供火情火灾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奖励事项及标准

(一)举报事项为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区)内未经批准存在下列行为的,经查实,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1.烤火、野炊、烧纸、烧香、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

2.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材料等生产性用火;

3.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4.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切割电焊等涉火涉电作业;

5.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经相关部门确认,确实存在以上行为的,每次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举报发现有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或者发现森林草原火灾的,经相关部门核实,确实属于可能造成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或确实发生森林火灾的,每次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发生山火后,举报人提供可确切指证纵火人员证据的,每次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六条奖励规则

(一)奖励采取现金奖励方式(也可采取手机充值话费的方式,如通过座机举报,由举报人提供一个手机号码作为充值号码);

(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励,同一事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事件线索的,只对举报在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具有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授意他人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举报电话不局限于119、110、0912-4615119、0912-4639119。

第九条县林业局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要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行,有效期从2023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4日止。

一图读懂:靖边县野外违规用火举报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