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发〔2020〕31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县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高质量发展,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县级中小微和“三农”企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省市县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县内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是指在靖边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各种手续齐全,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依法照章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根据产业政策提出项目安排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实地考察、评估评价,并对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 县财政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全县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并视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具体数额每年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推进“两区两地一中心”建设的产能释放、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成长培育、品牌创建、市场开拓、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等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以及“三农”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具体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扶持中小微企业产业发展。

  1.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扶持技改投资备案立项入统报统的企业。

  2.中小微企业振兴产业。主要包括新能源、纺织、装备制造、汽车、轻工、石化、电子信息业、半导体照明产业、有色金属、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等。

  3.中小微企业“抓大扶小”项目。重点扶持通过改制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的大集团企业和培育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在同行业位居前列且同比增幅较大的企业。

  4.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扶持企业技术中心、新型工业化产业和特色行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高新技术项目和自主创新、科技攻关、产学研结合、新产品开发、品牌培育、专利成果、科技转化、再生资源等项目。

  5.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支持节能降耗、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项目,支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培育、扶持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

  (三)支持文化、旅游龙头产业企业发展。

  (四)支持“五上”企业的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的奖励。

  (六)支持名优品牌的奖励。主要包括获得“陕西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陕西省名牌产品”“靖边好产品”的企业,和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

  (七)加大中小微企业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小微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建设、经济技术洽谈会、企业人才培训。

  (八)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和经县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以奖代补三种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实施项目建设,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扶持。贴息的额度根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以上一个年度为准,不超过12个月,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于贴息总额超过15万元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的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于资助总额度超过15万元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以奖代补。对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展示展销类项目、培训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扶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超过5万元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对上年度优秀企业、梯队成长企业、新入统“五上”企业以及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市场开拓、工业商贸企业信息统计监测等,予以以奖代补。

  第九条 对本年度已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对企业名称相同、项目实施内容相同认定为一个项目,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本级财政扶持;企业名称相同、项目实施内容不同认定为两个项目,原则上两年内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申报并享受一次县本级财政扶持。对两个企业名称,一个经营实体的,同一实际控制人,应视为同一企业,扶持原则同上。

  第五章 申报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企业法人征信、银行信用良好。

  (三)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年我县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和重点,并获得具备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核准、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工信部门核准、备案。

  (五)企业申报项目的生产技术、装备达到全市或全省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前景较好,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六章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县委宣传部、工业商贸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文旅局等主管部门征集、管理(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征集项目时,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底前对项目库进行更新。市场主体类项目一律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报送项目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

  资金申请文件;承担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除上述要求外,申请无偿资助的,还需出具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证明或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凭证、银行贷款卡号(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银行公章)等。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材料审核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县财政局对其现场查验,对查验合格并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提出扶持计划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列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所扶持项目的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建立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外,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收回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并取消该企业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不再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靖边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靖政办发〔2018〕45号)同时废止。

图解:靖边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