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发〔2022〕69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靖边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燃气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精神,扎实做好我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核查整治及“回头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榆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安委会发〔2022〕25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城镇燃气安全全面核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22〕88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城镇燃气安全核查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22〕21号)以及《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安全核查及安全核查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发〔2022〕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实际行动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违法行为,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时间

2022年8月至10月。

三、整治重点及责任分工

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管线改造和燃气具销售等5个环节,围绕21个方面的典型问题以及我县城镇燃气安全核查整治及“回头看”查摆出的问题,逐项建立整治台账,明确整治责任,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做到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精准,整治措施到位。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整治措施: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对全县22家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相关许可证书进行全面核查,对未取得相关证书或相关证书不齐全的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分工:县住建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配合。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

整治措施: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核查,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机构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坚决予以调整或清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县应急管理局核查企业是否持有应急部门颁发的证件和特种作业从业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查处。

责任分工: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3.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整治措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及要求,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做到溯源管理全覆盖。

责任分工: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配合。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整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生产流通领域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或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分工: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住建局配合。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整治措施: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抽查检查入户安检和隐患整改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发现依然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相关企业进行限时整改。

责任分工:县住建局牵头,各燃气经营企业配合。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整治措施: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督促各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巡护,并做好巡线记录。同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

责任分工:县住建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整治措施: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施工保护制度,督促各施工建设单位对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进行安全保护。

责任分工:县住建局牵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配合。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整治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分工: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

(三)燃气使用环节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整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分工: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住建局配合。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整治措施: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对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连接软管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软管及时更换、安装。

责任分工:县住建局牵头,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配合。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整治措施: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对用户使用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检查,对无产品合格证、超期未更换的用户依法采取措施。

责任分工: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合。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整治措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和工业丙烷气瓶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分工: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整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SY6503-2000),对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分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工贸局、住建局配合。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或存放瓶装液化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独立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整治措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对人员密集型场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分工: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工贸局、住建局、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配合。

15.对未经审批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LNG/CNG点供站。

整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对新建、改建等工程进行检查。未经审批验收投入使用的燃气工程,依法查处。

责任分工:县住建局牵头,县资源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配合。

16.私自改动燃气设施,私拉乱接等违规使用。

整治措施: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对私自改动燃气设施,私拉乱接等问题,依法依法查处。

责任分工:县住建局牵头,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配合。

17.改变房屋结构或房屋使用性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使用燃气。

整治措施:根据《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将自建房改为经营场所,导致房屋使用性质变为“二合一”“三合一”等经营场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使用燃气的,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分工:县住建局牵头,县资源规划局、消防大队、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各燃气经营企业配合。

18.地埋管线的违章占压,燃气空架管线捆绑电线、网线、光纤线、有线电视线等强弱线路等问题。

整治措施:根据《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燃气管线捆绑整治方案》,对架空线路进行全面整治;依法对地埋管线声音占压等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分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县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各燃气企业、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配合。

(四)燃气管线施工环节

19.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整治措施: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对新建、改建等燃气工程进行检查。对分包、转包、挂靠、无资质施工、施工方案未备案、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燃气工程,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分工:县住建局牵头,县资源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配合。

20.燃气管线周边施工未落实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未落实第三方专人监护。

整治措施: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对施工建设单位未落实施工保护方案和第三方专人监护施工的,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分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县住建局、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配合。

(五)燃气具销售环节

21.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整治措施:根据《产品质量法》《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分工: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住建局、工贸局配合。

四、工作职责

(一)县住建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负责实施燃气行业管理,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根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或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配合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县住建局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四)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燃气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五)县交通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六)县资源规划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燃气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许可;负责排查城市规划中存在占用燃气设施用地情况;负责依法查处燃气工程违反城乡规划、违反规划许可以及其他违法占地和擅自建设行为。

(七)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有关职能职责,负责建成后城镇燃气管道管理,对地埋管线违章占压,空架管线捆绑电线、网线、光纤线、有线电视线等强弱线路等进行排查整治;负责违法违规建设燃气工程依法进行查处。

(八)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其他有关单位:工贸、教体、民政、文旅、卫健等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社区(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燃气安全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职能。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百日行动”工作高质量完成,成立靖边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工贸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公安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资源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教体局、民政局、卫健局、消防大队、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张荣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燃气中心主任王世录同志兼任,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等工作。

六、工作方法

(一)统一组织集中行动。一是“百日行动”由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将应急、市场监管、工贸、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集中组织起来,统一开展燃气安全整治。二是把整治工作落实落细,明确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基层一线,全面摸清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和商业用户底数,逐一建档造册,逐一排查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督促立即整改。三是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抓实三项重点任务。一是督促辖区内餐饮等燃气商业用户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做出承诺。二是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三是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三)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一是通过聘请燃气行业专家、抽调燃气企业等单位燃气专业人才,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查出隐患、消除隐患,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二是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加快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用好已建成的燃气管道监测预警系统和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中心,对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三是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予以重奖,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一是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二是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四是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五是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一是通过县融媒体中心、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靖边在线等,对“百日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集中宣传,引导企业、用户全力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整治。二是利用政府各部门微信公众号、快手、抖音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对国家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制作的燃气安全宣传知识图片、动画、视频等内容进行广泛传播,提高广大市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水平。三是充分发挥微信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发动广大干部职工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对相关宣传信息进行全方位、高频次转发;县教体局、公安局要利用学生家长群、基层派出所民警向辖区住户微信群转发,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单位、相关燃气企业要充分认识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扛起第一责任,及时研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尽快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统筹。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隐患排查要依法科学规范,监管执法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三)严格信息报送。各相关部门于8月19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1名联系人,每月10日、25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10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治进展情况于每月14日、28日前,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于10月25日前报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四)强化督导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部署情况、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部门工作绩效评估检测中心要对“百日行动”工作情况跟踪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