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发〔2023〕24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县规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靖边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靖边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榆林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县规委会是县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决策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负责审定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或审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审查或审定各类规划的修改方案。负责审查或审定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中心城区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

第三条 县规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坚持“依法、科学、民主、高效”原则,在决策议事过程中鼓励公众参与、注重专家意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规划科学决策、有效实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治理发展。

第四条 县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贸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执法局、县审批服务局、经开区管委会、农业产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国网靖边供电公司、张家畔街道办事处、中国移动靖边分公司、中国电信靖边分公司、中国联通靖边分公司、中国铁塔靖边分公司、陕西广电靖边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县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资源规划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县规委会专设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拟提交县规委会研究审议的专业性、技术性议题进行专业技术审查。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市政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专家担任,委员30人左右,并实行动态调整。专家技术委员参加会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报销差旅费,按规定支付技术劳务费,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规委会会议包括县规委会委员会议、专题会议和专家技术委员会议。县规委会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和专家技术委员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县规委会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规委会副主任、县规委会全体委员参加(不涉及议题委员可不参加),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相关专家列席。会议主要审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各类规划的逆向修改(包括非建设用地修改为建设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修改为商服、住宅用地,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调高、建筑密度调高、绿化率调低等)。全县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中心城区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以及需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县规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县规委会涉及议题委员参加,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议各类规划的正向修改方案,包括建设用地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商服、住宅用地修改为公益事业用地及商服、住宅用地之间的相互转换等。

第九条 县规委会专家技术委员会议由县规委会副主任或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由县规委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推举出的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各专家技术委员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参会专家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邀请,一般5至7名。会议对拟提交县规委会委员会议审查或审定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各类规划的修改方案,全县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中心城区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查。

第十条 县规委会会议程序

(一)县规委会研究事项实行提案制,由成员单位向县规委会办公室提交提案,县规委会办公室初审后纳入提案库。

(二)县规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提案清单,连同议题材料报县规委会相关领导审定后提交会议研究。其中县规委会委员会提案报规委会副主任审阅并报主任审定。县规委会专题会提案报规委会副主任审定。县规委会专家技术委员会提案报规委会副主任或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三)县规委会提案单位要在会前提交汇报材料,并由提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和PPT演示。

(四)县规委会办公室要根据会议意见形成县规委会纪要初稿,报县规委会副主任审阅后报规委会主任签发。纪要统一冠“靖边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

(五)县规委会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妥善保管,查阅或咨询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 县规委会审议要求

(一)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全面推进“15分钟社区生活圈”。在市民慢行15分钟可达的空间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养老、医疗、教育、商业、文体等基础生活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功能,城市规划实施时,要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要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二)严守国土空间规划底线,严格遵守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红线”等城市规划刚性指标要求。

(三)科学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维护机制。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动态维护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估,并动态维护。规划调整维护要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为前提,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 附则

(一)中心城区内涉及的绿地及教育用地,原则上不得逆向调整。

(二)树立“教育优先”原则,确保教育基础设施满足发展需要,对已建成的学校或规划成教育设施的用地实行最严格保护,学校或规划成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时,要严格按照《靖边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指标供地,并执行最严格的日照标准。

(三)非重大民生工程,原则上不得突破《靖边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靖边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强制性指标。

(四)中心城区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建规划方案时,必须对居住区范围内及周边的幼儿园、社区服务等设施现状进行综合研判,按照“缺什么配什么、缺多少配多少”原则,统筹确定具体配建项目。配建标准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相关要求。

(五)靖边县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在新项目开发前,必须妥善解决已开发项目的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否则限制其新项目开发。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