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08〕6号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石油天然气 开采秩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县境内石油天然气资源,进一步促进我县油气工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秩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调整成立靖边县石油天然气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石油天然气行业办公室。县石油天然气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我县油气勘探、开发工作的领导机构和牵头单位,全面负责我县境内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县上原成立的县石油行业领导小组、县地方油田协调领导小组和县油气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全部并入调整成立的靖边县石油天然气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紧密配合,规范运作。
  二、油气田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将本年度在靖边境内的勘探开发建设计划(包括井场建设用地、生产道路用地、注水站、输转站、集输站、管线、科研、办公、住宿设施等)及时书面报县石油天然气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油气协调办),并按月报送原油调运、钻采、作业、生产等详实情况报表,按季报送油气开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以便县石油天然气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通盘掌握情况,统筹安排部署支持油气开发建设工作,搞好协调服务。
  三、油气勘探开发审批的依据和基本原则:油气井位、井房、站点、输油气管线或其他建设项目审批应依法有序进行,并应遵循生态、环保、安全和可行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是政策规定不准钻井和进行相关设施建设的特殊用地,如城市规划区、水源保护区、重点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拟用的军事禁地等;二是可能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及生存带来威胁的建设项目,如项目在钻探及作业过程中可能严重毁坏交通道路、人畜饮水管线、油气管线、地埋线和水利工程设施等;三是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等有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四是区块有争议,相关各油气田企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
  四、审查、审批程序:
  (一)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单位,作业前须持有关证件到县油气协调办登记备案,并由油气协调办进行核验。核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文件;2、企业资质证明、探矿采矿许可证明及相关批准文件;3、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审查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凡本县境内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油气协调办统一申请。项目申请要载明:1、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及项目内容;2、建设项目坐标、地形图、站点建设平面图及所在乡(镇)、村、组具体方位;3、项目建设投资规模、投资额度及用水、用电、用路等项目内容。
  (三) 县油气协调办在接到项目建设申请后,根据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明确的范围、时限及省、市、县与中石油有关方面所形成的协议、纪要等,对油气田企业申请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
  (四) 县油气协调办将初审确定的建设项目书面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会审后,对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签发踏勘通知单,责成油气协调办组织县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鉴定地类、登记附着物、确定道路走向、测算拟用地量、核实大地坐标等工作。参与踏勘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踏勘完毕后,应及时汇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在踏勘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县油气协调办,由油气协调办汇总后提交县石油天然气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五)经县石油天然气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后,油气协调办根据会议决议,下达审批文件。
  (六)相关部门要在接到县油气协调办审批文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部门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签订收费协议。土地部门要在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手续完备后尽快办理用地审批文件,并在用地审批文件完善后三至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用地单位与乡(镇)、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协议签订后用地单位方可动工建设。
  五、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后,由县油气协调办组织协调县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及乡(镇)、村、组对油气开发企业申请占用的土地进行联合丈量,核实损毁的地面附着物等,严格执行《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按实际数量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收取相关费用。同时,将丈量核实的数据如实提供给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对各有关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挪用、坐支或不按标准收取费用等现象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临时用地到期后,用地企业要及时向原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并予复垦或支付复垦费;如确需征用土地,应及时办理征用手续,并按程序进行报批。
  七、凡涉及乡镇、村组和农民的各类补偿款、协调费等,均要拨付到乡镇(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所发生的各类补偿款、协调费等须经县财政原油结算中心兑付到乡镇),由各乡镇及时兑付、分配;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抽取农民的补偿费用,否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县境内各石油天然气开发企业都要主动依法纳税,并按有关政策规定自觉缴纳有关规费。县境内从事钻、测、固、射、压、修、运输等施工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劳务税属地交纳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纳税,如有违反,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各执法收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使用正规票据足额收取有关税费。
  九、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原已批井场新开发生产井的,要在开钻前三日将新打井的数量、坐标等信息报送县油气协调办进行备案,否则,以违规开采进行处罚。对于需扩大井场面积的,要按新井开发程序报批。
  十、各涉油气乡镇要全面负责监管本辖区内的油气勘探开发建设工作,对于未批先建或擅自移动建设项目用地坐标的行为应及时阻止,并汇报县油气协调办,油气协调办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审批手续完备的建设项目,油气协调办要跟踪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任何乡(镇)、村、组不得与油气田企业私下达成开发建设协议或自行组织推井场、修道路、扫线、挖管沟、敷设管线等违法施工,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在油气田开发建设中涉及与村组、群众的矛盾和纠纷,均由所在乡镇出面协调解决,如乡镇无法协调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县油气协调办,油气协调办报告相关领导后召开协调会议予以研究解决。绝不允许任何油气田企业与纠纷涉及方私自达成调解协议,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从而引发新的矛盾。
  十三、各乡镇和公安等部门要对非法冶炼、收购、贩运、盗卖原油以及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无理阻挠施工等严重扰乱油气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侵占、破坏油气企业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确保油区治安稳定。
  十四、县油气协调办要经常组织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深入油气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对油气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油气田企业的项目建设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各油气生产企业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和油区生态环境建设,大力推进清洁文明井场、绿色井场建设,真正把工业发展与生态文明结合起来,努力改善油区生态环境。

二00八年三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