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08〕23号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靖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5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规则》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乡镇、本部门的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创建学习型、制度型、创新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靖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8年4月15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宏观调控,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学习型、制度型、创新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顾全大局,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证财政收支平衡,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公共管理事务、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各乡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行政措施和文件。
  二十二、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执法机关的职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四、县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五、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相关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和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政府权力范围内的人事任免;
  (二)研究决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纪行政处理;
  (三)研究其他需要由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重要的县政府规章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乡镇长列席会议。
  三十八、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无特殊情况,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政府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三十九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参加,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四十、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
  四十一、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安排,送请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二、报请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必须对所请示的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确定。凡涉及其他部门和有关乡镇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在会前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主办部门和列席部门必须由正职参加;汇报的议题,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练,意见要明确。汇报材料须提前一周印送县政府办公室。
  四十三、县政府召开的所有会议,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部门正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经主持会议的领导同意后,可由部门其他负责人参加。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落实;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四十五、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县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县性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四十六、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承办的全省、全市性会议,受委托单位必须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汇报县长确定。
  四十七、县政府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开短会、开走会,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节约会议经费。严格控制一般性纪念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表彰会等。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审批公文,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县长审批;属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县长处理;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包括报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等研究的提案),必须以规范文件报送,并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否则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办理;如意见涉及其他乡镇、部门的,主办乡镇、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告主管副县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县政府办公室汇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进行综合协调。
  五十、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等,除关系国家和人民安危的紧急事项、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必须报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即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主管副县长阅处;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县长或县长阅处。一般不得直接呈送县长、副县长审批。
  五十一、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并用钢笔或毛笔签署本人姓名和审批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二、县政府报送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县政府报送省、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一般由主管副县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的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安排部署全面工作或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属日常单项工作的,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县政府或政府各部门需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部门、乡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上注明。
  五十五、严格控制县政府发文数量。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五十六、拟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代县政府起草的文稿,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报送县政府的请示,必须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五十七、对县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确需以县政府名义通报表彰或授予县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颁发证书;需要下发文件的,由县政府发文或有关部门冠以“经县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知识、丰富经验。县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剪彩、宴请等活动。
  六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县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十四、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也可以同时向县长报告。但在具体工作中,凡是需向县长汇报的工作,首先应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由分管副县长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形成意见或拿出方案后,再由分管副县长和主管部门一同向县长汇报。无特殊情况,凡是未经分管副县长研究同意的,不得直接向县长汇报。对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值班室(应急办公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
  六十五、副县长、县长助理离靖考察、出差时,应事先报告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经同意批准后,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出外考察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向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报告情况。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靖外出时,须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请假;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离靖外出时,须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请假。同时,都要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