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18〕68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政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8〕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3〕33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榆政发〔2018〕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政府县长、各副县长、各党组成员以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挂牌机构、其他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各副县长、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

  八、各副县长、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工作。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县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公共安全。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靖边。

  十六、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规定行政措施,备案,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县政府讨论和审议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单位和县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十九、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县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报请县政府制定。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等,应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机要室和县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二十、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单位纠正,或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督办室、县政府效能办要加强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坚持全面督查、专项督查和台账式管理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各副县长、党组成员,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挂牌机构、其他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研究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各副县长、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及县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研究呈报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研究提请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四)讨论研究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研究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挂牌机构、其他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挂牌机构、其他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中,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机构、督办室、效能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常设列席人员。

  四十、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县政府办公室格式内容审查及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提案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会商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商意见不一致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协调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县政府领导不能按时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各参会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各副县长、党组成员或县长审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三、各副县长、党组成员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四十四、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主要负责人出席。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七、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各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审批后交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八、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及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四十九、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五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一、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县级劳模外,确需以县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县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其他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县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五、县政府县长,各副县长、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各副县长、党组成员离县出访、出差、学习或休假,应事先向县长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同时书面向县委报备。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应事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向县长请假,同时书面向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五十六、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等信息时,要事先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县政府县长,各副县长、党组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下级政府负担;下级政府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五、县政府县长,各副县长、党组成员不得向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挂牌机构、其他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县长,各副县长、党组成员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挂牌机构、其他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适用本规则。

       图解:靖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