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20〕39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红柳河干流支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为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水发〔2019〕14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20〕6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20〕11号)等精神,我县红柳河、红柳河支流石拐子川河及新桥、金鸡沙、二层河台、内蒙古大沟湾水库靖边境内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完成。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界公告范围

本次公告划界成果包括:红柳河干流在靖边县境内全长52 km河段,支流石拐子川河在靖边境内全长3km河段,干流上的水利工程为新桥、金鸡沙、二层河台3座水库及二层河台水库下游内蒙古自治区前旗的大沟湾水库靖边境内库区。以上河段无堤防。

二、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红柳河

1.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0米。

2.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含堤防安全保护区)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建设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2)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和树木,设置行洪障碍物;(3)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4)开挖窖井,垦堤种植;(5)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和垃圾等。

(二)石拐子川河

1.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0米。

2.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含堤防安全保护区)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建设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2)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和树木,设置行洪障碍物;(3)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4)开挖窖井,垦堤种植;(2)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和垃圾等。

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新桥水库

1.管理与保护范围:(1)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1374.85米以下部分;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延500米。(2)坝体:管理范围为迎水坡坝脚线向上游150米,背水坡坝脚向下游200米,左右岸从两端或开挖线5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上下游各200米,左右岸各100米。(3)副坝:管理范围为坝体迎背水坡坝脚线上下游各15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上下游各200米,左右岸各100米。(4)管理房及其他建筑物:引水、泄水、用电设施等各类建筑管理范围为从工程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30米;保护范围为上下游200米,左右岸100米。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砂、挖沙、取土、修坟等;(2)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树木、陡坡开荒等;(3)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4)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二)金鸡沙水库

1.管理与保护范围:(1)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1341.16米以下部分;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以外延500米。(2)坝体及周边部分:管理范围为上游至坡脚上游100米,下至下游泄洪洞下游150米,左右岸为坝端向外5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上下游各200米,左右岸各100米。(3)管理房及其他建筑物:引水、泄水、管理房、用电设施等各类建筑管理范围为从工程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30米;保护范围为上下游200米,左右岸100米。

2.库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砂、挖沙、取土、修坟等;(2)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树木、陡坡开荒等;(3)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4)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三)二层河台水库

1.管理与保护范围:(1)库区:管理范围为1292.83米校核洪水位线以下部分;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以外300米。(2)坝体部分:管理范围为从背水坡坝脚线向下游150米,从迎水坡坝脚线向上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或开挖边线向外5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上下游各200米,左右岸各100米。(3)其他建筑物:引水、泄水、管理房、用电设施等各类建筑管理范围为从工程轮廓线或开挖边线3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上下游200米,左右岸100米。

2.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砂、挖沙、取土、修坟等;(2)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树木、陡坡开荒等;(3)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4)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四)大沟湾水库靖边境内库区

1.管理与保护范围:库区:管理范围为1285.12米校核洪水位线以下部分;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以外300米。

2.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砂、挖沙、取土、修坟等;(2)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树木、陡坡开荒等;(3)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4)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

图解:靖边县红柳河干流支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