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20〕1067号”文件和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榆政资规建函〔2020〕130号”文件批准,同意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坑镇陆家山村等有关村组3.00公顷集体农用地。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靖边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征收土地示意图(单位:m)
三、被征收地所在村(组)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东坑镇陆家山村等有关村组集体农用地,征收土地面积3.00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以及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 | 面积(公顷) | 费用标准 |
林地 | 3.00 | 22.50万元/公顷 |
五、被征收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安置说明
(一)被征收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2021年6月17日至8月1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股 | 2021年8月2日 |
(二)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修、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