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1〕004 -县政府001 靖政发〔2021〕114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靖边县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靖边县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万城遗址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统万城遗址的保存现状和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万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统万城遗址,是指位于靖边县红墩界镇白城则村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统万城及相关遗址。

第三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统万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靖边县文物保护中心负责统万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是统万城遗址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靖边县发改、住建、财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公安、红墩界镇等有关部门、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统万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在统万城遗址进行规划建设、考古发掘、保护维修、旅游开发、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统万城遗址主要包括:

(一)外郭城:平面呈刀把形,周长13906.5米,面积710公顷,主要有夯土城垣、地下城墙、隅台及相关联的遗迹;

(二)东城:周长2480米,主要包括城垣、建筑基址、护城壕、马面等遗存;

(三)西城:周长2470米,主要包括城垣、永安台、马面、瓮城、护城壕、建筑基址、连接内城与外郭城的夯土台;

(四)城外建筑基址:1号、2号建筑基址位于西城西北角墩台向西北方2200米处;3号、4号、5号建筑基址位于白城则村新庄沟畔南600米处;

(五)周边墓葬群:包括八大梁墓葬群、刘梁墓葬群以及与统万城遗址相关联的尔德井墓葬群、华家洼墓葬群等。

第八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区域:

(一)重点保护区:南至遗址南面黄土台塬边;东、西、北三面以东、西城及外郭城现存地面、地下城墙遗迹外扩50米为界,四面界限连为闭合区域。城郭内西北角1号、2号夯土台周边外扩50米。城外白城则村新庄南3号、4号、5号夯土台基周边外扩50米为保护范围,不再继续划分。总面积:289.59公顷;

(二)一般保护区:南、东南方向至遗址南面黄土台塬边;西、西南、北、东北方向以重点保护区边界外扩200米为界,以上界限连为闭合区域。城郭内西北角夯土台归入上述边界。总面积:871.17公顷;

保护范围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九条 统万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包括以下区域:

(一)Ⅰ类建设控制地带:城址东、西、北三面以一般保护区界限外扩1000米为界;南面至红柳河南岸黄土台塬塬底,以上界限连为闭合区域。总面积:1498.77公顷;

(二)Ⅱ类建设控制地带区:东、西、北三个方向均以Ⅰ类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外扩2000米为界,南面至红柳河南岸黄土台塬1205米高程处。总面积:7953.68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十条 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统万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应纳入本县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重要遗址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并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管理规定:

(一)重点保护区:

1.不得进行任何与遗址保护、考古发掘无关的可能影响文物安全性、完整性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保护工程、环境整治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作业的土层扰动深度不得超过考古文化层埋深的安全距离;

3.旅游车辆、生产、生活车辆不得在遗址区内穿行;与考古研究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城垣、马面、建筑基址上攀爬、踩踏;

4.不得搭建棚舍、生活居住、存放生产生活物品;

5.保护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一般保护区:

1.不得进行与保护、展示工程无关的任何建设活动;禁止修建房屋(舍)、打井、挖洞、开渠、挖砂、取土、耕种、放牧、砍伐等;现有庙宇、坟墓应予拆除或搬迁;

2.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3.因特殊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在充分保证遗址安全性的前提下,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4.不得进行任何影响遗址整体风貌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统万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管理规定:

(一)不得建设任何对遗址本体和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的项目和设施;

(二)不得进行挖砂取土、修建坟墓、庙宇等一切破坏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不得进行任何有损遗址整体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建设活动;

(四)不得进行风能、光能、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建设活动;

(五)不得进行铁路、公路、厂矿企业等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确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在统万城遗址建设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需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六)不得进行沙漠越野、河道漂流、射击场、游乐场等私人旅游项目的开发和经营;区内旅游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统万城遗址的历史价值、文化与地域特色;

(七)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必须确保不会对地下已知和未探明遗存造成破坏,在施工前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考古机构进行勘探;

(八)区内若发现与统万城遗址相关的重大考古发现,应根据文物遗存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进行保护;

(九)在本区内新建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十)新建建筑规模应与遗址本体及相关环境风貌相协调,建筑形式、材料、色彩应以当地传统民居作为参照,并与整体景观风貌相协调;

(十一)除观景台外,Ⅰ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构)筑物高度不应超过6米,Ⅱ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构)筑物高度不应超过9米;

(十二)区内土地使用性质以生产防护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为主,并将重点考古发现保护范围用地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十三)绿化植被品种应尽可能选用环境考古发现的历史植被品种或当地特色植被品种,并结合当地政府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实施,并应避免绿化的城市化、几何园林化倾向。

第十四条 在统万城重要遗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拍摄;

(二)在城垣、马面、墩台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五)擅自采集文物、盗挖墓葬;

(六)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统万城遗址涉及危害遗址本体、破坏遗址历史风貌、与遗址保护展示不相协调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逐步拆除或者迁移,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在统万城遗址从事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学术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勘探、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移交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收藏单位收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利用统万城遗址拍摄电影、电视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拍摄方或者举办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统万城遗址保护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发展统万城遗址文物保护事业。

统万城遗址的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统万城遗址的义务,对破坏统万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于在统万城遗址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统万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在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对统万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统万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拍摄的,依据《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遗址本体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擅自采集文物、盗挖墓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对遗址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统万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遗址原状,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遗址损毁、破坏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万城遗址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遗址严重破坏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止。

图解:一图读懂《靖边县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