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冬、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全面遏制和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切实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特发布森林草原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草地(含高速公路绿化带)及距林草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畔、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祭祀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山狩猎、林区内私设“电猫”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四、违反本禁火通告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园区,各国有林场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日常巡查管护,从严管控野外火源,着重加强特殊人群监管,强化防灭火物资储备,全面提升扑火能力建设,同时注重应急值守、科学灭火,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火灾防控中心报告(森林火警电话:0912-4639119)。接到灭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科学扑救。
特此通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