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23〕90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限行部分机动车辆的通告

为提高中心城区道路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县政府决定城区限行部分机动车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范围

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低速货车、重型新能源货车、三轮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9座以上(含9座)企事业单位通勤车辆及其相关车辆。

二、限行区域及绕行路线

(一)限行区域:靖边县中心城区,即东至南关东街(含南关东街全段)、西至长庆路(不含长庆路)、南至南环路(不含南环路)、北至龙山路(含龙山路与长庆路十字至龙山路与芦河路十字,不含包茂高速东出口至龙山路与芦河路十字),西新区所有设置禁止货车通行标志路段。

(二)绕行线路:青银高速西出口驶出的货车向南沿长庆路驶入307国道、向北沿长庆路驶入榆靖公路靖边段(禁止驶入中心城区及西新区道路)。包茂高速东出口驶出的货车沿龙山路东段由龙城路与龙山路十字路口右转沿龙城路驶出(禁止驶入滨河路及中心城区道路)。

三、限行时段

靖边县中心城区、西新区所有设置禁止货车通行标志路段全部实行24小时限行。

四、限行规定

(一)限行车辆确需在限行时段内进入限行区域及路段的,须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

(二)限行车辆遇紧急市政救援施工先通行后,向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登记。

(三)企事业单位通勤车须在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按照审批路线通行。

(四)所有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应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五、法律责任

广大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车辆限行规定,严格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管理。对违反通告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