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县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镇、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县保密局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镇、单位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镇、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进行审查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七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八条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全县各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条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