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麻湾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席麻湾镇村民公约》的通知

席麻湾镇村民公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镇村民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镇村民公约具有村民委员会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自觉遵照执行。入驻本镇的外来人员参照本镇村民公约执行。

第二条 通过民主评议,对于认真遵守本镇村民公约的村民,各村通过“文明行为积分制”原则,推行“好行为换积分,累积分兑商品”的文明行为“分值”行动,受镇政府表彰者可享受积分,并在镇“红黑榜”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享受有关惠农待遇;违反村民公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批评教育、违约行为在镇“红黑榜”公布、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并且依据有关规定,在今后享受惠民政策时不优先考虑。

第三条 各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镇村民公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需搜集证据,查明事实,集体讨论,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以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当事人,做到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全部存档。

第四条 各村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村民议事成员,应当带头遵守本镇村民公约。全体村民一旦发现违反村民公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并及时报告村“两委”以防事态扩大。

第二章 村民行为规范

第五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第六条 维护宪法尊严,遵纪守法,遵守村民公约,执行村“两委”会的决议、决定,按时完成“两委”会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积极响应国家兵役政策,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

第八条 推动移风易俗,倡导喜事新办,丧事从简。酒席待客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300人,每桌饭菜不得超过500元(包含烟酒)。原则“红事”接亲车队不得超过8辆、“红白事”不得请用多支唢呐乐队。禁止操办乔迁、升学、满月等酒席。党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一律实行报备。

第九条 构建良好的家庭、邻里、社会关系。

(一)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履行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严禁虐待、打骂、遗弃、伤害老年人。对于不赡养父母的子女由所在村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者由所在村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列入本村“黑榜”。

(三)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禁止纵容或者放任未成年人辍学。摒弃重男轻女思想,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四)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团结友善,以礼相待。不吵架斗殴、不酗酒滋事。

(五)讲诚信,守信用,按时还清借贷款。禁止进行高利放贷活动。

第十条 自觉保护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

(一)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服从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按程序办理宅基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违反审批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建设,将依法强制拆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自留山、林地等土地内开挖取土、乱搭乱建、乱倒乱种乱养。

(三)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

(四)严禁偷牧、夜牧等违规放牧行为,对于偷牧夜牧等违规行为将由镇封山禁牧工作队按照《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条例》顶格处理(按照每发现一只羊20元起步处理)。故意进入退耕还林区的,将加重处罚力度。

第十一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清洁宜居村庄。

(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庭院、厕所、厨房等家庭和个人卫生。积极参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主动参与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志愿服务。

(二)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改善生态环境。严禁乱丢乱倒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严禁在道路两旁乱种农作物、堆放柴草、农作物秸秆和建筑材料、土石等杂物;

(三)积极参与镇政府组织的“拴正人家”评选活动。禁止焚烧农作物秸杆,发现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罚款50元。

第十二条 坚持生命至上,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一)自觉参加各类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如有违反者村委会有权报告供电所直接断电。

(二)严禁在机井、水源处乱扔、乱放农药瓶等有毒有害物品,如发现该类行为,停止该农户农业灌溉用水。

(三)禁止使用不安全的液化气罐、灶具、燃气热水器等设施设备。注意散煤取暖安全,积极配合村委会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自检,谨防一氧化碳中毒。

(四)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家中或村内。严禁私藏枪支弹药等爆炸危险物品。

(五)严禁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农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拖拉机、小微车辆等非营运车辆违规载客;规范使用农机具,严防农业生产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和谐村镇。

(一)严禁公共场合聚众喝酒、赌博、闹事;不仗势欺人,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不聚众闹事。如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严禁以暴制暴。

(三)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信访原则,有事逐级反映和解决问题。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严禁非法煽动他人到机关、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串联他人信访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发生。

(四)严禁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村民对村干部及其他各级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有意见时,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向其上级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及各级公职人员。

(五)如遇国家重点工程和公益事业建设需征地拆迁的,应严格执行政府相关补偿标准,不得提出过分要求,不得无理阻工挡工,不得干预工程建设,确保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私设障碍影响交通。

第十五条 反对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严打邪教组织。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十六条 禁止村民参与“黄赌毒”等危害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每个村民都有权监督和举报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严禁党员干部、村干部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朋好友牟取利益。

第三章 对违反村民公约的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村规民约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关责任,承担责任分为:

(一)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三)情节恶劣拒不执行或改正的,一方面由所在村委会“道德评议委员会”指定2人对其进行专门帮教,并暂停享受相关惠农待遇。另一方面,所在村委会将本人违约事实报送镇新时代文明所,经核实,依照《席麻湾镇红黑榜制度》相关规定,在席麻湾镇“红黑榜”张黑榜予以公示,直至本人违约行为得到整改,并经所在村委“道德评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红黑榜”公示方可撤销。

(四)情节严重村委会不能处理的,村民委员会报请镇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镇村民公约由席麻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村民公约是村民自治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镇村民公约未尽事宜,各村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镇村民公约自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