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涧镇食品药品综合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镇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种植养殖、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及食用农产品经营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每次不少于二人,着装整齐、亮证执法。

三、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

1.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单位是否有无证照生产、经营及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

2.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3.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各类食品药品、保健用品、化妆品产品标识是否规范,有无超过保质期限有效期限、、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的食品药品及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4.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程序及工艺流程要求。

5.清查上级部门下达及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药品。

6.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发布的违法广告。

7.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查验、索证索票、进销发票及台帐记录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检查监管档案。

五、各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对本村内因巡查工作不力、失察、失职、渎职等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乡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发生质量事件、药害事件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制售假劣药品事件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故。

四、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配合执法部门对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食品药品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人、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六、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区分为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三类,内容应包括违法违规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的初步判断、信息报告人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取的措施等。

七、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瞒报、迟报、漏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各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

二、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三、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纪律处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3.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5.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五、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任改正。

2.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工作人员和所在村经济处罚。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和纪律处理。

六、对较大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有效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督促、配合和服务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责任:

1.监管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

4.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包庇事故责任者,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6.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其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管辖。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本镇办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报告。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事故所在地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接收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镇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内还应当直接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三、救援处理。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置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及时组织救治,控制事故现场,封存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加工设备、工具容器,收集、保存、采集可疑中毒食物样品及中毒患者生物样品,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及时上报阶段性报告。

四、事故终结。事故处置终结后,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和今后改进意见,写出事故处理终结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