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停车场(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县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由于我县城区停车场所的规划和建设滞后,停车泊位严重短缺,乱停车停车难问题成为困扰群众出行的难题,也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市貌,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了加快停车场建设,规范停车经营管理工作,营造科学合理的停车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靖边县停车场(点)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意义

为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部门职责不明晰,停车场管理不规范,以及停车难、收费乱、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资源等问题,为科学管理停车场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县中心城区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

一是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本县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和管理;负责对侵占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等的行政执法工作;会同县交通警察大队开展公共领域违规停放车辆的治理工作。

二是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交通警察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三是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1、道路停车设施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靖边县国土空间规划、靖边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交通警察大队,应当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和停车场建设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2、调整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交通警察大队调整或者撤除停车泊位:

一是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是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三是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是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3、道路停车泊位及设施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变更、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四)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停车场(点)在实施收费前,其经营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资料,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核同意后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

(五)法律责任

一是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点)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责令其补建。对拒不补建停车场(点)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不诚信档案。

二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交通警察大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取缔。

三是擅自将停车场(点)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交通警察大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四是停车场(点)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六)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2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五、解读人

《靖边县停车场(点)管理办法》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进行起草和制定。

解读人:张文涛

工作单位: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工作职务: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制股股长

文件链接:靖规〔2022〕001 — 县政办001 靖政办发〔2022〕4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停车场(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