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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禁毒委员会关于禁种铲毒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3-05 17:00:23 来源:公安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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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全面加强全县禁种铲毒工作,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又名线麻、白麻,属大麻科,其四氢大麻酚含量高于0.3%)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实现全县禁绝毒品原植物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榆林市农作物小麻子种植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包括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获等行为)。

三、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四、司法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之规定,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司法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2条之规定,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从事种植农作物小麻子(俗称麻子,属大麻科,其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0.3%)的农户应当将个人信息,种植地点、面积、土地所属情况,购买种子数量等情况到当地镇(街道、中心、农场)政府备案建档。在收割后,应当将麻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的粮油加工单位和企业或者自行灭活后存储使用,麻杆、麻衣子、花、叶应自行销毁,不得向任何人销售。

七、县禁毒委将采取无人机航测、人工踏查、有奖举报等方式,与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种植、加工、运输、持有、携带、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凡在公安机关查处之前,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在成熟前自觉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对积极检举揭发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协助收缴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给予奖励并对其身份严格保密;对隐瞒、包庇或明知他人从事涉毒违法犯罪而不举报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村组)负责人的责任。


举报电话:靖边县公安局  0912-110  0912-4646110  

靖边县禁毒办  0912-4646537

靖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0912-4622875

靖边县镇(街道、中心、农场)、派出所办公电话

举报邮箱:jbjindu@163.com,798775755@qq.com

特此通告。


                                                             靖边县禁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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