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0-02064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0-01-23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政办发〔2020〕11号 |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靖边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 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工作方案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函〔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陕水河库发〔2014〕19号)、《榆林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榆政办函〔2020〕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有效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对河道管理范围及河湖“清四乱”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按照中省市县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总要求,采取“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的组织方式,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工作思路,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依法划定我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和标识牌,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进一步推动河湖长制工作和规范河道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则、安全稳定为前提”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严格遵循节约利用土地的要求,按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地制宜确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原则、标准和整体推进目标和控制节点,实是求事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3.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县政府组织、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我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顺利完成。
4.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再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先推进重点河湖和重点水利工程,尤其是县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流和水库,再推进其他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土地权属有争议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权属争议调处。
5.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对不同区域水域岸线资源,针对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现状,结合划界工作强化管理,严格管控,杜绝破坏河湖库形态、损害水域岸线的生态开发行为。
(三)实施范围
纳入我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范围的8条河流、35座中小型水库以及其他国有水利工程等。
二、目标任务
2020年1月底前,完成流域面积1000km²以上的1条河流(红柳河干流)、红柳河附属的3座中型水库(水路畔、新桥、金鸡沙)、1座小型水库(二层河台)管理范围划定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县境内流域面积50km²至100km²之内的10条河流(红柳河支流八里庄、芦河支流东门沟、黑河支流二道河则、大理河支流红河则、东芦河支流姬滩沟、大理河支流马营沟、东芦河支流峁涧沟、大理河支流畔沟、大理河支流小河沟、杏子河支流五里湾沟)、11座小型水库(义盛号、袁家湾、龙眼、大桥畔、石底子、鸽子畔、黑旺子沟、古峁、黄家畔、村界、庙界)、国营堤防7公里、国营水厂4处、水源地4处、其他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完成流域面积100km²至1000km²剩余的10条河流(大理河支流大台沟、圪洞河、黑河、芦河支流惠桥沟、红柳河河支流石窑沟、杏子河、秀延河、芦河支流东芦河、芦河支流西芦河、周河)及附属的11座中型水库(猪头山、旧城、王家庙、杨家湾、姬滩、河畔、柳匠台、大岔、张家峁、惠桥、土桥)、9座小型水库(大台、龙头峁、韩家峁、元峁、胡坪、大湾畔、娘娘庙、尹家沟、水脑沟)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前期筹备阶段
1.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前期宣传动员、疏导、协调等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全面宣传报导。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群众座谈会,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法,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认识,消除分歧,为实施划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物资储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划界工作勘察、测绘等设备仪器准备和标志界桩、公告牌等物资储备工作。
3.资料收集。各有关部门要收集整理2014年以来水利部要求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相关成果资料;近年来河道整治的相关资料及现状河道地形图等,按资料清单做好资料收集工作,确保划界工作顺利开展。
(二)试点推进阶段
根据水利部《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方案》要求,在全面开展调查工作,并填报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情况调查表、形成调查报告的基础上,选取1处重点河段(红柳河干流)、1处重要水利工程(金鸡沙水库)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试点,总结积累经验,为全面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做好准备。
(三)划界登记阶段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在现场实地勘测调查、地形测绘、涉河工程造册登记等工作基础上,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按进度计划指导完成县域内全部河流、水库以及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划界成果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制作公示牌、统一界桩进行定点立柱并现场埋设。划界成果包括现场实物成果和文件资料成果,实物成果应包括验收合格的界桩、界牌、公示牌、保护标志等;划界文件资料应包括验收合格的划界报告、移交证书、验收鉴定书、复核报告、县政府批复文件等。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对全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负主体责任,全面领导县域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对全县各职能部门承担的划界工作进行实时跟进指导。水利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实施。
县水利局:负责县级划界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划界工作;负责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调查,对全县划界埋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河道划界工作动态和进度;按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对划界成果进行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经费保障,将县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进度需求拨付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查处在河湖库划界工作中发生的肆意挑衅滋事、影响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放线埋桩工作的违法行为,协调各镇、各有关部门做好维稳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国土调查成果,并对权属明确无争议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登记。负责协调解决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存在争议的土地权属问题。
县民政局:负责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认定不一致的协调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城镇总体规划、项目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红线等相关资产权属有关问题。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的美丽乡村建设、畜禽养殖用地等相关资产权属有关问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公路用地范围与河湖库管理范围交叉区域的划界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将现有林地、湿地范围与河湖库管理范围有机衔接,协调做好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涉及林地、湿地的划界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将本项目工作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建设相结合,协调做好在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
县电力局:负责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的电力设施等相关资产权属有关问题。
各镇级河长是包干河道划界的第一责任人,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开展所辖区域内的河湖库划界工作,随时掌握划界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解决划界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顺利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级副总河长(分管副县长)谢红静同志任组长,县河长办主任、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环保局、电力局、各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划界办),与县河长办合署办公,主任由县河长办主任、水利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全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科学规范划界。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量大面广,涉及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保证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可靠性,确保现状清楚、界线明晰、让群众信服。同时建立沟通指导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争议边界要及时协调解决,反映问题要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列入划界工作的河湖库不能遗漏、瞒报、虚报,确保工作全覆盖,不留死角。同时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档案,实现划定成果全县共享,并对数据库定期进行维护更新。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及时进行汇总评比、通报。对工作安排不到位、领导不力、责任不清、推诿敷衍、质量差错较多,虚报、瞒报、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划界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问题,确保河湖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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