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4-00438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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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10-17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政办发〔2024〕25号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
靖边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规程》、《陕西省公路条例》、《榆林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榆林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包括县域内2022年以来未纳入市级养护的新增省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涵洞)、隧道、渡口和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与乡级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通保畅”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农村道路养护中心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县道和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村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各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通村公路采用“村养护、镇管理、县考核、市指导”的管养模式,县交通运输局代表县政府负责年度考核,农村道路养护中心负责日常监督考核,养护资金按考核结果拨付。
第三章养护资金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县级专项资金,包括:日常养护专项资金,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4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未纳入市级养护的本区域新增国道、省道按县道养护经费标准执行;根据《榆林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的农村公路水毁修复资金。
(二)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
(三)中央和省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路政民事诉讼处理补偿资金。
第十条 省级补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我县财政按照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资金实行公开制度,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桥隧涵构造物、安全设施完好,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县、镇、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道路养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道路养护中心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道路养护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村道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县域内县道和重要乡道自动化检测每两年一次,市级“示范县乡路”自动化检测每两年一次,其他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公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县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要加强路产路权保护,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道路养护中心应当组织及时抢通和修复。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大力推广“交通部门修路、林业部门绿化”的农村公路共建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和环境保护,宜绿化路段植树绿化,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道路养护中心按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考评结果作为兑付养护经费的重要依据。未完成养护计划任务,造成农村公路失管失养的乡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将核减县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为通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划定取土、采石、挖砂等料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2026年10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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