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15-0078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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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15-07-31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政发〔2015〕32号 |
[ 名 称 ] | 靖政发〔2015〕32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杨桥畔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4〕514号”文件和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政土批〔2014〕454号”文件批准同意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杨桥畔镇杨桥畔第二村集体土地19.2521公顷(折合288.7815亩)。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靖边县201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征收土地示意图(单位:m)。
三、被征收地所在村(组)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第二村,征收土地面积19.2521公顷(其中林地7.9173公顷,草地11.3348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以及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林地 |
7.9173 |
2.1万元/公顷 | |
草地 |
11.3348 |
2.1万元/公顷 |
五、被征收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9月4日 |
国土资源局 耕保股 |
2015年9月5日 |
七、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修、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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