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4016087841N/2015-007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5-07-3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靖政发〔2015〕32号
[ 名 称 ] 靖政发〔2015〕32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靖政发〔2015〕32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时间:2015-07-31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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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桥畔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4〕514号”文件和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政土批〔2014〕454号”文件批准同意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杨桥畔镇杨桥畔第二村集体土地19.2521公顷(折合288.7815亩)。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靖边县201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征收土地示意图(单位:m)。

  

  三、被征收地所在村(组)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第二村,征收土地面积19.2521公顷(其中林地7.9173公顷,草地11.3348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以及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林地

7.9173

2.1万元/公顷

草地

11.3348

2.1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9月4日

国土资源局

耕保股

2015年9月5日

  七、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修、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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