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4016087841N/2024-0042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9-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靖规〔2024〕009-县政办005 靖政办发〔2024〕21号
[ 名 称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促进“四上”企业发展扶持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促进“四上”企业发展扶持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9-23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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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新修订的《靖边县促进“四上”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18

靖边县促进“四上”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促进我县中小微企业、大个体户升级为“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鼓励、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大个体户做大做强,持续增加我县市场主体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发展目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优化市场经营主体和产业结构,着力构建现代企业发展体系,向存量挖潜力,在增量上下工夫,促进工业、商贸服务业、建筑业等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进一步加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优化现代服务业,促进“四上”企业调结构、扩总量、强管理、上水平。加强对全县“四上”企业的规范引导,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做到“认真筛选,重点培育,达标入库”,有效提高“四上”企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

第四条 实行法人企业属地统计原则,即必须是在本县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企业,才能按程序申报入库。此外,达到限额标准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大个体也可以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范围。

第三章    统计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统计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工业法人企业。

(二)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三)资质内建筑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五)大个体: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产业活动单位或个体户。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或个体户。

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或个体户。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各镇、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各相关部门按工作分工,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调查摸底,全面排查当年新开工及成长型企业,建立拟入库企业台账,对已具备入库条件的企业采集相关资料,报送县统计局。

(二)县统计局根据部门申报材料,对企业进行入户调查评估。

(三)调查评估后,对具备入库条件的企业录入上传“一套表”平台,经国家统计局最终审批后,纳入“四上”企业统计范围。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四上”企业申报标准,对当年新开工或新投产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可以进行月度申报,3月至10月间每月10日前,向县统计局申报;对原有规模以下或限额以下企业达到标准的实行年度申报,按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时间申报。

第四章 “四上”企业的培育

第七条以全县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全面摸底排查“四下”企业发展现状,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台账,将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扶持。对已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由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所在镇、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进行培育,兑现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立足县情实际,制定“四上”企业培育措施,在申请上报或审批专项支持时,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第九条县行政审批、发改、住建、工贸、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做好入驻我县的招商引资、建筑、非公经济等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对生产经营规模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协助做好“五证合一”、企业资质等证照的办理工作。

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办法,加强对企业业主、经营管理人员、统计员的业务培训。鼓励和指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积极申报“四上”企业。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对经统计部门认定,在我县境内注册登记且为新进“四上”企业名录库、行业排名前“十强(五强)”的企业进行奖励,并对培育和申报“四上”企业的相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成功申报入库企业的奖励,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原有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且成功申报入库的,每户奖励4万元。

(二)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投产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每户奖励4万元;原有限额以下(个体户)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且成功申报入库的,批发、零售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

(三)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投产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并有业绩,每户奖励4万元;原有资质以外企业达到资质以内标准且成功申报入库的,每户奖励2万元。

(四)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投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4万元;原有规模以下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且成功申报入库的,每户奖励2万元。

(五)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投产并开展统一财务核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区、电商销售平台,每户奖励5万元;原有企业经过重组实行统一财务核算并达到标准,成功申报入库的,每户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由县统计局对已在库的企业年产值(营业收入)总量、增速以及统计工作的配合程度,每年按照各行业“四上”企业总数10%的比例,综合评定“前十强”或“前五强”进行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年被评为“规模以上工业前十强”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当年被评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前十强”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当年被评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前五强”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当年被评为“规模以上服务业前五强”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当年被评为“资质内建筑业前五强”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四条对企业归属管理权限清晰、成功进入国家“四上”企业名录库的企业,每成功入库一家,奖励培育和申报部门、镇、街道办、新桥农场、统计部门各1万元;对主管或行业归属不清晰的申报成功企业,按照“谁申报、奖励谁”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组织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为加强全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工作,成立“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四上”企业培育扶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各镇、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四上”企业的招引和发展培育工作,按各自的职能,协同配合,切实解决企业在融资、用地、用水、用电、用工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七条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统计法规、统计制度改革等内容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使企业能全面、准确、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全县“四上”企业申报情况及入库数量进行通报,年终统一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迟缓,影响全县进度的,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需资金在县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列支。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统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考核情况安排兑付。当年申报入库企业不得多重享受省市县扶持奖励,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为实现与统计报表制度有效衔接,原则上当年扶持培育奖励资金,应兑付上年度成功申报入库企业、本行业内前“十强(五强)”企业及实施扶持培育部门等奖励的兑付。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审计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 年12月31日止。原《靖边县促进“四上”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靖政办发〔2021〕94号)同时废止。

图解链接:一图读懂:靖边县促进“四上”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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