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4016087841N/2024-0043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1-04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范化解返贫致贫风险,探索建立精准防返贫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根据《榆林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榆林市完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榆脱贫发〔2020〕10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设立榆林市防返贫帮扶基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函〔2024〕53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正、定向精准、特惠防贫”原则,过渡期内设立防返贫帮扶基金,对因病、因学、因住房安全、因灾、因意外事故等返贫致贫关键因素,分类设置精准防返贫标准,建立临贫预警、骤贫处置、精准防返贫机制,从源头筑起防返贫“保障网”,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防返贫基金保障对象覆盖靖边县所有农村户籍人口,重点保障脱贫户(监测户)、农村低收入户。以省级每年确定的贫困监测范围收入底线为基准(2024年为8000元),设置“防返贫致贫保障线”,对当前年度(自然年度)家庭刚性支出与同期家庭纯收入相抵后,人均低于“防返贫致贫保障线”的,启动防返贫帮扶基金救助。


第二章  基金筹措


第四条  防返贫帮扶基金规模每年按全县农村户籍人口10%进行测算,以每人100元标准筹措资金。资金由市、县财政5:5比例分担。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防返贫帮扶基金的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含慈善协会)。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全县所有农村户籍人口,重点保障脱贫户、监测户、农村低收入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使用防返贫帮扶基金。

(一)因病帮扶类。因病住院医药费、突发疫情重症患者及重特大疾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补偿(含商业医疗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仍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由县医保局、卫健局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并按照程序进行补助。以自付费用1万元为起付线,超出起付线部分按照阶梯式比例予以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1万—2万元(含)部分补助30%,2万—4万元(含)部分补助50%,4万元以上补助70%。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二)因灾帮扶类。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房屋及财产损失严重,在享受民政、住建、应急等部门政策补助以及商业保险补助后,仍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由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并按照程序进行补助。损失超过3000元的按8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

(三)意外事故类。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且无第三方责任人或有第三方责任人,但经司法程序后仍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在经过各类政策救助以及“五元民生保险”理赔后,仍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金融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并按照程序进行补助。救助标准:亡故赔偿限额每人2万元,因医疗花费过高的参照因病帮扶类执行。

(四)因学帮扶类。非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以及在省内外高职(大专)以上高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在享受助学贷款、助学金、教育扶贫救助基金、雨露计划等相关救助政策后,家庭负担较重,仍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由县教体局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并按照程序进行补助。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以学校正式收费依据为准)8000元为起付线,相应费用超出起付线3000元(含)以内部分按50%比例补助,3000—5000元(含)部分按60%比例补助,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助,每人最高补助1万元。

(五)因危房改造帮扶类。居住、使用的住房经政府鉴定为C、D级危房且符合危房改造条件,未纳入当地拆迁补偿计划,在扣除已从政府部门获得的危房补助费用后,家庭支出较大,仍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由县住建局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并按照程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修缮补助3000元/户、重建补助5000元/户。

(六)其他应该救助类。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因劳动力失业、家庭农作物绝收、投资经营种植养殖失败等因素,导致可能造成返贫致贫需救助情形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并按照程序进行补助。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调查核实后进行适当的救助,每户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解决(有以下情形的申请防返贫帮扶基金,由镇村组织民主评议会逐户综合研判,拿出初审结果)。

(一)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

(二)在城区因购买商品房、超标准新建住房造成负债过大的,或拥有门面出租有固定收入的;

(三)家庭拥有小轿车、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车,且长期使用及开展营运的;

(四)老人分户居住,但子女生活条件较好且有赡养能力的;

(五)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六)拒绝接受驻村干部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隐瞒、虚报家庭相关情况的;

(七)存在滋事打架、吸毒、故意伤人、违法驾驶引发安全事故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非必需而使用非基本医疗服务的;

(九)其他需要慎重纳入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防返贫帮扶基金按如下流程操作使用(附件5)。

(一)农户申请。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交申请,在《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附件1)中详细填写家庭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子女上学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开支情况),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交村委会(社区)。

(二)村级初审。乡镇包村领导组织“四支队伍”,在2个工作日内对农户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入户核查,详细填写入户核查表(附件2)。村委会召开民主评议会逐户综合研判,评定拟救助对象,根据评议结果,并在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附件3),由村党支部书记、网格员共同在《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及《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上签字并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乡镇复核。

(三)镇级初定。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组织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核实组由镇干部、村干部、驻村干部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复核结果经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由乡镇主要领导在《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四)县级核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原因分别推送县医保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各相关行业部门进行核实补助情况,并在《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行业部门报送的审核资料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教体、民政、财政、卫健、应急、医保等相关部门成立核查小组,全部进行核查并核定补助金额。

(五)公示公告。县农业农村局将核定救助人员名单反馈至各乡镇,在村级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对救助对象提出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

(六)落实救助。在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县农业农村局通过“一卡通”向帮扶对象统一发放救助帮扶资金,并建立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台账(附件4)。


第五章  基金保障


第九条  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医保局、县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防返贫帮扶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防返贫帮扶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防返贫帮扶基金日常管理、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统筹归集防返贫帮扶基金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防返贫帮扶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农村低收入人口补助信息。县医保局负责提供医保补助信息,核准参保农户基本医疗保险“三重保障”费用报销情况。县教体局核准享受资助学生信息,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本学年承担教育支出较重的学生信息及补助。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核准反馈启动自然灾害IV级以上应急的灾情数据及受灾农户数量及补助情况。县公安局核准因交通事故导致重伤、死亡农户信息。县住建局核准新增危房户信息和涉及的农户信息及补助情况。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提供核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和享受行业部门帮扶政策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谁提供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对帮扶对象的审定和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农业农村、人社、卫健、医保、民政、教体、应急管理、公安、住建等部门对数据比对和意见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防返贫帮扶基金年度结余资金转至下年度使用,县农业农村部门设置“防返贫帮扶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防返贫帮扶基金设立投诉电话0912-4643114和举报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对农户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救助资金,县镇村干部优亲厚友伙同骗取套取救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安排,对防返贫帮扶基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变相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移交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

附件:

附件1   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docx


附件2  靖边县XX镇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入户核查表.docx


附件3  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docx


附件4  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补助台账.docx


附件5  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流程图.docx


图解:一图读懂:靖边县防返贫帮扶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