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4016087841N/2026-0008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6-03-1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靖规〔2026〕003 -县政办003靖政办发〔2026〕3号
[ 名 称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4-08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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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榆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原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县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实行行政管理与业务指导。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费用。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县储备粮规划、总量计划和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第九条  农发行靖边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县级储备粮实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必须在农发行靖边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靖边县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县级储备仓储管理、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行政命令,除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任务以及政策性任务外,不得影响储备粮管理主业经营。依据中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承担县级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对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储备安全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控。

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行为,依法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靖边县支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靖边县支行于12月底前予以批复,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月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轮换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国家挂牌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依照《靖边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入库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标准(含)以上。县级储备粮入库的质量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储存于承储企业的自有仓房。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要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依据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档案,确保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标准(含)以上。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县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县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

(二)不得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

(三)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质量出现问题;

(五)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县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以及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七)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八)除上述规定外,承储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轮换等方面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防汛、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调整意见,与县财政局、农发行靖边县支行商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靖边县支行等单位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制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要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的应急指令,落实所承担的运输车辆、物资、人力,并承担运输任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财务与信贷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下达各有关单位及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出库后,销售货款应及时足额回笼至承储企业在农发行靖边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农发行靖边县支行应及时收回对应库存贷款。县级储备粮动用时,补库所需资金依据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入库成本,由农发行靖边县支行信贷资金解决。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类承储企业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第三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实行包干使用,原粮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吨120元。

第三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玉米)的轮换实行定额包干 自负盈亏的办法,费用补贴标准为按照库存量每年每吨100元。县级储备粮(小麦)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轮换一次每吨100元(根据市场行情可以择机轮换)。

第四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利息执行,实行据实补贴。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拨付:

(一)贷款利息补贴:县财政局按照储备粮数量形成的贷款利息于每年的第二季度,按照当年利率计算,一次性将贷款利息补贴拨付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农发行靖边县支行开设的补贴专户,如遇央行利率调整,于年底再行清算。

(二)保管、轮换费用补贴:县财政局按照储备粮数量形成的保管、轮换费用于每年的第二季度一次性拨付到县级储 备粮承储企业在农发行靖边县支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第四十二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其他采取政策性的指令性计划动用县级储备粮,形成的盈余上缴县财政,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承担。

第四十三条  质量安全检验费用按照县级储备数量每年每吨12元计算,每年纳入县财政预算,随利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在农发行靖边县支行开设的账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依规对各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要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取消其承储指标。

第四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利费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及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承储企业要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五十条  农发行靖边县支行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接受并配合农发行靖边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五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靖边县支行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规定,对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储存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6日。《靖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靖政发改科技发〔2019〕71号)同时废止。

图解:一图读懂:靖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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