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是保障县域粮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稳定粮油市场供应的“压舱石”。《办法》的出台,严格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明确了各部门、承储企业的职责边界,规范了储备建立、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等各环节工作,对确保应急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提升县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稳定粮油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核心内容解读
(一)明确管理模式与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方式,本级县政府拥有储备粮油动用权,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和监管,核定入库成本和动用结算价格,牵头开展储备管理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费用补贴、政策性价差及应急动用所需费用,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靖边县支行:按照有关规定为储备粮油提供贷款支持,助力承储企业解决资金筹措难题。
(二)优化储备规模与品种规格
本级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管理办法与解读主体一致,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协商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前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为2050吨,储备品种明确为面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三类,具体规格为:
面粉:特一粉及以上等级,25公斤及以下规格小包装,计量误差符合国家规定;
大米:一级粳米,25公斤及以下规格小包装,计量误差符合国家规定;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胡麻油、豆油及调和油,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可采用小包装或灌装存放。
(三)规范承储与合作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承储企业须具备粮食储备法定资质,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全面落实储存、轮换、动用等各项工作。承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具备相应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储存或委托轮换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此外,《办法》强调,县级应急成品粮油作为政府专项物资储备,承储(合作)企业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其他用途,确保储备物资专用性。
(四)细化储存与轮换管理流程
在储存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承储(合作)企业建立入库质量检验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合格粮油不得入库;储备仓库需保持完好、干净整洁,禁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处理仓房;仓内设置专用垛卡,储存方式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企业需落实应急运输车辆、人力和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在轮换管理方面,实行“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的原则,储备粮油在保质期内自行适时轮换。明确高温季节(7月-9月)库存不低于承储数量的80%,其余月份确保足额储备;因市场原因无法达到库存比例的,承储企业需提前15日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同时,企业需按《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确保储备动态可监管。
(五)明确调控动用与利费补贴政策
1.调控与动用:当全县出现粮油明显供不应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时,经县政府批准,可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价格以批准文件或政府动用令前三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产生的政策性价差及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2.利费补贴:利息补贴、储备费用按季度拨付,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再依据检查结果拨付给承储企业。利息补贴按实际储备任务和农业发展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储备费、轮换费按明确标准执行。
(六)强化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联合县财政局按“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开展联合检查。对承储(合作)企业存在虚报储备数量、账实不符、质量不达标、管理混乱、拒不配合检查等违规行为的,将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取消承储计划并追缴当年费用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法》实施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新桥农场,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解读人:李涛
工作单位:靖边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职务: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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