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发布时间:2018-07-27 16:07:54 来源:县文体广电局 作者:文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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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咨询电话

0912-4623618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监督投诉电话

0912-4643513

实施机关

靖边县文广局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责任单位

靖边县文广局

办理地点、时间

靖边县人民路广电大楼、法定工作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捐赠文物、发现文物上报上交、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斗争、追缴文物等在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2号)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应给予精神鼓励:(一)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二)发现文物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配合文物部门保护文物,以及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发“文物保护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三)主动上交来源合法的文物,经文物接收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属一般文物的,由文物收藏单位向上交者颁发荣誉证书或荣誉馆员证书;属珍贵文物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向上交者颁发荣誉证书;上交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责任事项

1.起始阶段责任:按照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上级部门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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