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租赁型保障房管理,严格落实中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根据《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办法》(靖政办发〔2023〕50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第五款: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并取消承租人或承租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资格。
经调查核实,惠民苑小区A4-3210承租家庭违反上述规定,经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租赁型保障房保障资格,收回所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
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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