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任某某不服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复议要旨】

能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检验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指标。行政复议是在法治轨道内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依托。县人社局的自我纠正行为正是将争议的化解提前一步,修复了行政关系,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政府公信。

【基本案情】

任某某为某公司技术员,在某日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任某某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任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早于正常下班时间,申请工伤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任某某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复议期间,县人社局主动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任某某撤回了复议申请,县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任某某属于工伤。

【复议理由】

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复议期间,县人社局与复议机关经过充分沟通,自行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任某某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过而不能知,是不智也;过而不能改,是不勇也。”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无论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均负有纠正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勇于担负起自我纠正的职责,使偏离轨道的行政权拉回法治政府轨道中,从而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强化公众对法治政府的认同感与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