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周某不服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复议要旨】

投诉举报类案件的实质,是公民请求行政机关对第三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机关只有在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才能认定第三方存在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否则,不能对第三方作出不利的认定和处理。本案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并收集到一些证据,但基于所收集证据、线索情况及法律依据并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立案正确。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8日,周某在某百货超市购买了两袋杂面,单价1.5元,生产日期(剪口形式):2020年12月30日,生产商:靖边县某挂面厂。

2021年5月10日,周某向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举报其购买的杂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交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周某认为某挂面厂生产日期标注形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涉案产品未注明执行标准、营养成分等必要信息,涉案产品包装与合格证上载明的配料内容不同,无法判断其真实性,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查明:靖边县某挂面厂已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及《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在我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识上并非强制标识内容,某挂面厂不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立案。关于产品包装与合格证上载明的配料内容不同问题,被举报人已经整改完毕。

2021年6月15日,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周某作出《关于靖边县某挂面厂投诉举报信件的回复函》,并通过邮箱发送至周某指定的邮箱。周某收到该举报答复后不服,向本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请求撤销其作出的举报答复,责令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复议理由】

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理由为:被举报人某挂面厂作为经依法许可的食品小作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应当适用《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举报人加工生产的涉案杂面在标签标识上已经依法标明了相关内容。对于申请人反映的涉案杂面标签标识上未标明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信息问题,因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在我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识上并非强制标识内容,故被举报人未标明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信息不构成违法,被申请人对此不予查处正确,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了维持决定。

【典型意义】

投诉举报类案件的实质,是公民请求行政机关对第三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果综合全案证据无法确认第三方存在违法事实的,则不能对第三方作出不利的认定和处理。

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中的核查处理决定,实质上是对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的初步确认。从执法的成本和比例原则考虑,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并不当然负有全面调查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基于现有的线索,结合案件的重要程度以及对执法成本的合理考量,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合理、审慎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