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警告需谨慎 不服监管要改正

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男,2002年3月13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行为如下: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且定位手机无法接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六)项、《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4月11日决定给予警告一次。自2022年4月11日起,司法所在每日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进行信息化核查中发现其定位手机无法接通,司法所干警经多次电话联系,均未接通。马某某未按要求到司法所接受个别教育学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六)项、《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4月21决定给予第二次警告。

矫正警语: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给予两次书面警告决定,若今后仍不改正,将有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的可能性。马某某的行为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提起警醒,在社区矫正期间内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行政部门报到,服从监管,遵守法律法规,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