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靖边县泓汇实业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10824MA70ECL10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郭廷
住所(住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新区友谊路北排1号二楼201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在天赐湾便民服务中心天赐湾村月牙口小组秦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报批一案。
经调查:2023年03月24日经市文旅相关部门反映天赐湾便民服务中心天赐湾村月牙口小组秦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有施工项目。经我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此项目为靖边县泓汇实业有限公司实施的坡改梯项目。现场检查中你单位未向执法人员提供文勘报告,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让负责人确认签字按手印。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靖)文综检(勘)字〔2023〕C-000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现拟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
你(单位)责任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靖边县非税收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责任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