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3〕013-县政办011靖政办发〔2023〕52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体育训练及竞技群体比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体育训练及竞技群体比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靖边县体育训练及竞技群体比赛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战略,促进全县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榆林市关于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政府教体部门举办和参加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时组织训练的教练员、运动员;比赛中取得决赛名次、创(破)纪录、获评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向上级体育训练单位输送优秀体育人才的教练员。

第三条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训练及赛事经费标准

第四条组织“三大球”(篮球、排球、足球)比赛时,执行裁判员每人费用不超过300元/场,计时台裁判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每人费用不超过200元/比赛日;除“三大球”外其他比赛,裁判员及工作人员每人费用不超过200元/比赛日。

第五条参加县级及以上体育竞技或群体比赛,周末、寒暑假、赛前集中训练(不超30天,一天两训)时,教练员每人不超200元/天(含伙食费),运动员每人伙食费标准不超80元/天;工作日训练时,教练员、运动员每人伙食费标准不超过30元/天;比赛期间,相关人员伙食费标准每人不超过80元/天。

第六条 参加县级及以上体育竞技和群体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训练服装费每人不超1000元/年;参赛服装费每人不超2000元/次。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七条省级比赛

(一)在省运动会、省级联赛获得金、银、铜牌的个人,每牌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第四、第五名各奖励1500元,第六至第八名各奖励1000元;获得金、银、铜牌的集体项目团体,每牌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500元计分奖励。省全民健身运动会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2000元。

(二)在省级年度及单项赛中,获得个人金、银、铜牌的,每牌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50元计分奖励;集体项目团体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8000元、6000元、40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300元计分奖励。

(三)“三大球”获奖的,按集体项目团体奖金的2倍予以奖励。

第八条市级比赛

(一)在市运动会、全民健身运动会中获得金、银、铜牌的个人,每牌奖励500元、400元、3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30元计分奖励;集体项目团体获得金、银、铜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100元计分奖励。

(二)在市级年度及单项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个人,每牌奖励300元、200元、1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10元计分奖励;集体项目团体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三大球”获奖的,按集体项目团体奖金的2倍奖励。

第九条创(破)记录。运动员每创(破)一项省级记录,按所获名次的5倍(3倍)予以奖励;每创(破)一项市级记录,按所获名次的3倍(1倍)予以奖励。创(破)记录与名次奖分别奖励。

第十条人才输送。向国家队、省队、市体校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分别奖励3000元/名、1000元/名、500元/名。

第十一条其他奖励。获评国家、省级、市级其他个人荣誉(如体育工作先进个人、全民健身之星、优秀教练员等)的,分别按不超10000元、5000元、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在单项或集体项目比赛中,教练员奖励标准按获奖运动员或获奖团体所获奖金1:1标准予以发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8年11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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