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靖边县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能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统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宣传、贯彻和执行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等产业发展。负责制定全县农作物、果树、畜禽和渔业种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业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拟定农业投资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全县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拟订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建设。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划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参与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援外项目并承担监管工作。

  (十五)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

  (十六)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统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市场流通企业和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含集中交易市场的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农业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农业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