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住宅和房地产业、城镇化建设、建筑业、市政建设、人民防空建设等工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依法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城镇化建设、房地产业、城市公用设施等全县建筑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规划区域内市政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公共停车场、市政管网、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供气、供热管网建设的监管工作。

(三)负责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县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保障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申请、审核、登记及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

(四)负责全县房产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县房产交易、房产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工作;负责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发布本县房产交易综合信息。

(五)负责全县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做好全县房地产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六)负责全县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房产评估中介机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建筑业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县外建筑行业相关企业的市场准入及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工作。

(七)负责靖边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县域内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预算结算、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九)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城镇化建设工作;指导城乡风貌设计、建设指导工作;指导重点示范镇建设、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指导镇村周转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十)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和供热工程核准;负责燃气、供热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供热设施的监管工作;负责燃气供热器具企业经营、安装、维修等监管工作;负责中心城区燃气管线(包括门站出站以后的城市输气管网)安全监管,负责中心城区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十一)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革新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

(十二)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三)参与审核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监督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设规划情况;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防、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制定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防平战结合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培训,普及防空防灾基本知识和技能;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平时组织防空演习,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五)负责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六)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建筑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