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民政局局属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县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全县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县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全县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镇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负责上报中、省、市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一)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