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17〕018-县政办009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靖边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陕西省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实施办法》(陕办发〔2010〕13号)、《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信息化基础资源综合服务体系开展业务应用和网络传输的通知》(陕工信发〔2012〕548号)和《榆林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建设管理的意见》(榆信办发〔201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本级部门财政资金及省市配套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出资建设的信息化相关项目(包括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或升级、改造、运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综合布线、视频监控、指挥中心、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升级和改造信息化系统软硬件,包括定制软件开发、软件升级、拓展以及服务器、存贮、安全和网络设备;

(三)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

(四)新建跨区域、跨部门的,涉及网络互联、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的信息化项目,以及数据库和标准体系建设;

(五)涉密项目、单一来源、通信保障类特种车辆、专用机房、外包服务、安防、应急等特殊项目;

(六)国家和省市统筹安排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七)各类专网、互联网的租赁费用;

(八)通信链路、基站、通信立杆、地下管网修建。

第四条根据《陕西省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实施办法》(陕办发〔2010〕13号)要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在“统一平台、统一出口、统一网络”的基础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全县党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要依托“县级电子政务统一平台”进行建设,各级各单位不得擅自新建基础网络平台,严禁各单位新建各类信息化机房。

第六条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统一领导、立项审批和综合协调。

(一)县政务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息办)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按照县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该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评审、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统一归口管理,明确专业人员负责。承担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初审工作并上报县信息办。

第七条县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分为一般项目、较(重)大项目。

(一)一般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10万(含)至100万元的项目。

(二)较大(重)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高于100万(含)元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计划(规划)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一般项目和较大(重)项目,必须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全县信息化规划,在每年的12月1日前向县信息办报送建设项目计划书,申请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

第十条县信息办会同发改、工业、财政部门对申报的计划项目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评估论证。审查、评估论证通过后,由县信息办报县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次年的县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县信息办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对投入资金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各类信息化项目招标前必须取得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批复后方可实施招标。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在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必须填写《靖边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表》或《靖边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表》,并将上述资料(含电子文档)提交到县信息办。

第十四条一般项目,由县信息办按简易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未通过审查项目,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较大(重)项目,由信息办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通过专家论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前沿技术、偏门技术、新兴领域等复杂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性审查经信息办同意后,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预审。

第四章选型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涉密项目的承建单位应取得相应级别的《涉密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承包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城域网组建形式有VPN网络、纯光纤网络、数字链路网络及三者的混合组网方式。根据不同需求可实现跨运营商、跨地域、跨功能的多种形式组网。网络租赁费用由县政府统一支付。以下作为资费标准参考: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较大(重)项目必须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监理单

位应先于承建单位介入项目,未确定监理单位的项目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与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监理、测评等相关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信息办要会同县发改、工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日常管理工作,建好项目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信息建设项目实行一年整体免费维保,质保期以项目实际交付时间起算,过保后的维保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对纳入年度预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拨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县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县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县信息办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审查后,报县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总投资的,由县信息办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查调整方案后报县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县财政部门暂缓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资金:

(一)列入上一年度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列入上一年度计划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未进行项目验收的;

(三)在项目审计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的;

(五)县信息办建立实施考评监督制度,对未编制技术方案或未按要求备案评审、私自变更方案、监理不到位、验收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可列入监管黑名单。

第七章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行自检合格后,向县信息办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包括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验收材料,具体如下:

(一)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方案、立项报告、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及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承建单位提交项目施工方案、调试报告、用户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材料;

(三)较大(重)项目需提交项目监理总结报告和第三方评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县信息办主持,组织相关专家会同县发改、工业、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一)检查建设规范。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进度、投资额等是否按照批复文件、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实施,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报送批准;

(二)检查施工质量。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安全系统等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

(四)检查管理档案资料。主要检查项目立项、批复、变更、经费、合同,招投标文件、监理报告、质检报告等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五)检查技术文档。检查承建单位交付的项目实施计划、需求分析报告、实施方案、测试方案、测试报告、用户操作手册等相关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六)检查功能。对应用系统的功能完整性、正确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检查规章制度。检查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一)县信息办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

(二)建设单位准备关于项目建设背景、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报告;

(三)承建单位提交项目建设、竣工报告、技术文档、合同履约、人员培训、售后保障等方面的报告;

(四)监理单位汇报监理情况,出具监理报告;

(五)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质询、抽样复核和资料评审。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一)验收通过标准。指完成合同规定及方案设计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合同和建设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过程文档齐全;

2.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3.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4.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甩项或分步实施,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建单位承诺的情况下,实行分步验收。

(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验收不通过,不得交付使用:

1.合同和建设方案约定的功能未完成,验收文档不齐全;

2.经费超预算;

3.技术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

4.施工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5.擅自变更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八章绩效评估

第三十五条建立信息化项目评价制度。对项目决策、建设、运行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地对比、分析和总结。由县信息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考核和运维经费的制定依据。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减投资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建设过程中没有执行资质审查或者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靖边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

2.靖边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表

3.靖边县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批表

4.靖边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审核表

5.靖边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6.靖边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兼实施方案(或建议书)编制大纲

附件:附件1-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