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3〕016 — 县政办014靖政办发〔2023〕55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全县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构建统一规范、系统协同、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自然资发〔2020〕25号)、《榆林市关于推进资源规划领域“六多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23〕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涉及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人防等行政审批全流程所需的测绘中介服务涉及的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绿化等测绘中介服务事项整合,按照项目建设前期、工程施工、项目竣工三个阶段,分别整合为选址测绘、验线测绘、竣工测绘三个事项,由建设项目业主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联合测绘技术服务,每个阶段原则上由一个测绘机构负责内外业全部测绘工作。

(一)项目建设前期测量包括项目用地现状地形图测绘和宗地测量。

1.地形图测绘是指按照1:500比例的地形图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修补测绘,如遇该项目相邻道路,应测到道路另一侧道沿处。

2.宗地测量包括宗地界址点坐标和面积测量。一宗地中涉及多个权属的,需进行界址点、权属界线、面积测量,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宗地测量报告》和《权属调查报告》。涉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调取并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形成土地利用现状成果等资料,按土地报批组件要求提交《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二)项目工程实施阶段测量包括建(构)筑物的验线测量和地下管线(管网、管沟)的验线测量。

1.建(构)筑物施工至基坑垫层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进行现场验线,确保符合工程规划许可后方可继续施工。

2.地下管线、管网、管沟建设至覆土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进行现场验线,审查无误后方可覆土。

(三)项目竣工阶段测量包括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房产、绿地、人防、消防的测量。

1.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复核、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无误后进行备案,凡误差超过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2.房产测量(含房屋面积预测、房屋面积实测)是指建设工程进度达到施测条件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依据项目土地、规划审批、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对房产进行测绘(含房屋面积预测、房屋面积实测)。

3.绿地、人防、消防测量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建成绿地、人防、消防工程实施测量。

标的物范围、界址和地形现状没有变化的不得重复测绘,后续各阶段要直接沿用前阶段成果,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补充测绘。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地籍调查时,要充分核实项目拟用地范围与相邻宗地(已批、已供或已发不动产证)空间位置关系,不得出现压盖、缝隙等问题;相邻宗地的公共界址点经实地勘察未发生变化的,不得重复测绘,直接沿用已有界址点坐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靖边县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管网、管沟)等工程。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多测合一”工作,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消防、人防等专项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和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多测合一”中人防工程测量成果的审核和应用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制度,建立“多测合一”管理平台,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数据抽查、审核、评定,“多测合一”数据的入库、更新和管理。负责“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技术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名录库管理,组织开展“多测合一”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负责督促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县“多测合一”备案库内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测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多测合一”中消防工程测量成果的审核和应用管理。“多测合一”消防工程测量成果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享,用于应急救援。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多测合一”中竣工测量成果的审核和应用管理。

第二章 测绘服务机构管理

第五条测绘服务机构应具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包含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等专业子项)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并在榆林市“多测合一”管理平台进行注册且通过信用审核登记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方可办理备案登记,纳入“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接到测绘中介机构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实测绘服务机构的登记信息,审核通过后,纳入名录库管理。

第七条测绘机构申请纳入名录库管理时需提交备案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测绘资质证书(原件)、办公场所证明(原件)、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原件)、测绘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仪器购买发票、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材料。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须提供原件及其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申请单位收回原件。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不予备案。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二)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

(三)测绘资质过期或超出证载业务范围的;

(四)擅自提高政府指导或定下的测绘费收费标准;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六)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第八条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在靖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名录库名单。

测绘服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移出名录库并列入我县严重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向国家有关信息平台报送黑名单信息,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为取得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五)伪造成果等导致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不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条件,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测绘服务机构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伪造、变造测绘成果的;

(八)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委托方有效投诉3次(含)以上的;

(九)被相关信用管理平台纳入“黑名单”的;

(十)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

第三章 项目委托和承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多测合一”项目规模、技术要求,根据测绘服务机构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技术能力和信用情况等,在名录库内自主选取“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并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分别开展测绘业务。

第十条测绘服务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实际投入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情况承接“多测合一”项目,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订的合同范本格式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明确测量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备案。测绘服务机构不得将联合测绘项目分包、转包。

第十二条测绘服务机构应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计费价格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测绘服务费用不得低于测绘成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加强质量监管。

第四章 “多测合一”生产

第十三条测绘服务中介机构承接的测绘事项包含地形图测绘的,测绘范围需上传至榆林市“多测合一”管理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土地报批。

第十四条开展施工及竣工阶段“多测合一”时,现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实施阶段,规划验线测量时,验线场地应平整完毕,放线桩位完整无破坏,且放线桩位位置符合规划总平面布置图设计要求,放线测绘成果及资料符合《榆林市“多测合一”综合测量技术规程(试行)》要求。

(二)项目竣工阶段(竣工测绘)包括房屋面积预测绘、房屋面积竣工测绘、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核实测量、消防工程竣工核实测量等五项测量。

1.房屋面积预测绘(房屋竣工前),测绘服务机构根据房屋施工图和其他有关材料,从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等相关数据,并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计算房屋面积,绘制楼盘表。房屋面积预测绘应收集并核实以下资料:

(1)项目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施工图纸;

(2)共有设施使用说明;

(3)不动产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

(6)项目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房屋面积竣工测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物的外脚手架已拆除;

(2)建筑外围结构及外立面均已建设完成;

(3)电梯正常使用;

(4)建筑内部各功能区间的分割均已建设完成;

(5)设备间设备到位;

(6)公共区域施工完成。

3.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测量,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设,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建设施,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3)建筑工程周边绿化环境已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4)现场门楼号牌(含自编房号、车位号)已按相关规定编列。

4.人防工程竣工核实测量,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工程结构完好;

(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

(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

(4)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5.消防工程竣工核实测量,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工程消防设施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各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3)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第十五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平面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度分带,横坐标加投影带号。正常高程可由测绘服务机构自行测算,并在测量成果报告中详细说明测算过程。

第十六条“多测合一”统一执行国家测绘规范、标准和《榆林市“多测合一”综合测量技术规程(试行)》。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具体测量业务分类编制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七条测绘服务机构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仪器设备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测绘服务机构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多测合一”成果应严格实行“二级检查”制度,检查人员对其检查情况签字确认,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保存。检查记录应注明检查阶段(过程检查、最终检查),且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不得由同一人承担。

第十九条测绘服务机构完成内部质量检查后,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数据成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果报告应参照《榆林市“多测合一”综合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的格式及要求编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数据成果进行审核、入库和管理。

第五章 成果检查入库及共享

第二十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检查和评定。测绘服务机构提交的“多测合一”成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进行规范性检查(全数检查,成果数据是否符合标准)和外业核查(随机抽查,成果数据是否与现场一致),具体标准参照《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执行。

规范性检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业核查时限按项目建设规模计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万平方米,检查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建筑面积每增加3万平方米增加1个工作日,检查最高时限10个工作日;其他形状特殊或面积特别大的建筑检查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接收到测绘服务机构提交的“多测合一”成果后,严格按照检查时限完成质量检查工作,分阶段向测绘服务机构告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测绘服务机构根据项目质量检查反馈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技术人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直至满足要求。

第二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入库后的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加强与各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多测合一”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多测合一”监督检查工作,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测绘服务机构的承揽业务范围、技术人员、测绘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测绘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监督检查。

测绘服务机构超出作业限额承揽“多测合一”项目,或办理登记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不满足承揽“多测合一”项目所需资质等级的,纳入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按照测绘服务机构规范性检查和信用记录等情况,组织实行差异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是抽检其完成的“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情况。对项目成果质量检查时,可以实行整体检查,也可以对“多测合一”成果中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技术人员的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信用等级为“正常”的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技术人员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信用等级为“管控”的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技术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测绘服务机构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管控”的,将纳入“黑名单”;

信用等级为“黑名单”的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技术人员从名录库中移出,2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名录库入库登记。累计2次(含)被纳入黑名单的测绘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靖边县“多测合一”测绘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涉及的“多测合一”市场信用管理、质量管理中未明确的事项,参照《榆林市“多测合一”测绘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榆林市“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解读链接:《靖边县“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