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发〔2022〕84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鼠疫疫情分级

2 组织管理

2.1靖边县鼠疫应急指挥部

2.2职责分工

2.3鼠疫专家咨询组

3 监测与预警

3.1鼠疫监测

3.2鼠疫预警发布

4 疫情发现、确诊和报告

4.1信息管理

4.2病例发现、确诊和报告

5 应急处理

5.1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2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4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和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6 严防病例向外输出

7 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7.1鼠疫应急响应等级确认

7.2鼠疫应急响应终止

7.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8 保障措施

8.1加强疾控机构能力建设

8.2加强动物间及人间鼠疫监测

8.3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

8.4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

8.5强化医防结合的工作机制

8.6强化各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8.7建立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8.8加强健康宣传教育

8.9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8.10实施表彰奖励

9 附则

9.1预案的制定修订

9.2预案的解释

靖边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消除疫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榆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榆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应对、依法防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群防群控;快速反应、保障有力为原则开展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靖边县行政区域内的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区、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1.5.5 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

(1)从宿主动物或媒介蚤类中检出鼠疫菌;

(2)宿主动物或媒介蚤类中核酸检测阳性,同时抗原检测阳性;

(3)按照《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 16883—1997)》的规定,通过间接血凝试验查出阳性抗体,并达到动物鼠疫现疫流行的判定标准;

(4)在疫源检索过程中,在非已知的鼠疫疫源地检出间接血凝试验抗体阳性血清。

2 组织管理

2.1 靖边县鼠疫应急指挥部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商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县信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火车站、汽车站、交警大队、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为成员的县鼠疫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局局长兼任。

2.2 职责分工

2.2.1 县鼠疫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落实防控资金和协调物资保障,并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策略;确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县级各类防控专家组,为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防控工作督导检查;负责全县鼠疫疫情信息的发布等工作。

2.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根据鼠疫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并加强监管网上信息发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积极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疫区卫生处理技术指导,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建议;依法发布鼠疫疫情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制定鼠疫应急控制工作发展规划;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向疫区提供用于紧急疫情处理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加大对鼠疫防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力度。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在校学生、教职工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解决鼠疫防控及应急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工业商贸局:配合县卫生健康局调度县内具备生产资质的工业企业,及时生产防疫所需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及消杀用品等物资;县内产能不能满足需求时,及时协调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新建或转产,保障全县物资储备和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需求。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鼠疫疫区家畜的动物鼠疫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采取灭鼠措施,降低鼠密度。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督促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旅游从业人员尤其是草原旅游从业人员以及游客的鼠疫防治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鼠疫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鼠疫宿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有关畜产品经营者做好自律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疫区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鼠疫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隔离工作;对疫区采取灭鼠措施,降低鼠密度。

县医疗保障局:制定鼠疫疫情防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储备、市场监管、污染扩散控制及县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2.3 卫生健康专业机构职责

2.2.3.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负责鼠疫疫情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做好动物鼠疫监测工作,发现动物间疫情后,及时预警,并对疫点及时处理;当发生人间疫情后,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卫健局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情况。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按程序上报实验室检测结果。

2.2.3.2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负责人间鼠疫的监测、发现、报告,开展标本采集工作,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做好院内感染防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鼠疫患者的筛查、报告、隔离、登记,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靖边县人民医院为疑似病例定点接收机构,要做好本机构医务人员相关诊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落实消毒、医院感染管理和个人防护等措施;做好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和处置;做好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做好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

2.2.3.3 县卫生监督所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鼠疫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鼠疫专家咨询组

2.3.1 鼠疫专家咨询组组成

当发生人间疫情,启动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时,须成立鼠疫专家咨询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家担任县鼠疫专家咨询组组长。成员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相关专家组成。当发生动物鼠疫疫情时,视情况决定是否成立专家组。

2.3.2 鼠疫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组依据疫情情况向鼠疫应急指挥部提出鼠疫防控及应急处置的各项意见和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鼠疫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中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主动组织开展鼠疫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1 监测体系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省市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制定《全县鼠疫监测方案》。各鼠疫疫源及监测地按照《全县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

3.1.2 监测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监测工作日常运行经费。

3.2 鼠疫预警发布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各监测点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分型、预警级别、警示事件、应采取的措施、起始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2.1 预警发布单位

按照中省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鼠疫疫情预警分级,及时发布和调整预警信息。Ⅰ级预警:国家卫生健康委;Ⅱ级预警:省卫生健康委;Ⅲ级预警:市卫生健康委;Ⅳ级预警: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2.2 预警分级

Ⅰ级预警: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时启动Ⅰ级预警。

Ⅱ级预警:发生较大鼠疫疫情(Ⅲ级)时启动Ⅱ级预警。

Ⅲ级预警:发生一般鼠疫疫情(Ⅳ级)时启动Ⅲ级预警。

Ⅳ级预警:发生动物鼠疫疫情(Ⅴ级)时启动Ⅳ级预警。

3.2.3 发布对象

Ⅰ级预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发布对象。

Ⅱ级预警:由省卫健委确定发布对象。

Ⅲ级预警:由市卫健委确定发布对象。

(1)向疫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市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市间联防组织和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Ⅳ级预警:由县卫生健康局确定发布对象。

(1)向疫情发生地各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2)向县间联防组织或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3)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4)同时报送市卫健委和县人民政府。

3.2.4 发布时间

确定疫情并进行分级后,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长不超过24小时。预警时间持续至疫情发生当年年底,依据疫情形势决定是否延续至下一年度。

3.2.5 发布形式

根据发布对象,可选择文件、会议、官网、各类主流媒体、公告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4 疫情发现、确诊和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完善全县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疾控中心、各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人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4.1.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 病例发现、确诊和报告

4.2.1 病例的发现

在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鼠疫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应注意询问发病前是否去过鼠疫疫区,是否曾接触过病死鼠或其他野生动物,有无剥食野兔、旱獭等情况。凡诊断不明,且有下列症状之一的病人,均作为疑似鼠疫病人上报:

(1)高热且意识不清的病人;

(2)无外伤感染淋巴结肿大且伴剧烈疼痛和高热的病人;

(3)高热并伴有咳嗽、胸痛、咳血的病人;

(4)高热并伴有皮肤水泡或溃疡的病人。

4.2.1.1在鼠疫疫区、历史疫区、疑似鼠疫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病程极短,急剧死亡者,应作为急死病人上报。

4.2.1.2医疗机构负责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尽快将标本送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或送至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检。

4.2.2 病例确认

所有鼠疫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需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并经专家组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4.2.3 病例报告

各医疗机构在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后,立即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在判定人间鼠疫疫情后,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

5 应急处理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由县人民政府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 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1.1 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由县卫生健康局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照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布Ⅳ级预警。

5.1.2 及时规范进行疫情处理。原则上,根据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的疫源地类型、流行强度,与城镇、居民点、交通要道、重要地区、旅游景点等的距离,以及宿主动物的生态特点等,因地制宜确定处理范围,并按要求对疫点迅速开展灭鼠、灭蚤处理,达到无鼠、无洞、无蚤的标准。

5.1.3 加大动物间鼠疫监测力度。以疫点为中心继续扩大检索范围,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对所获得材料“应检尽检”。

5.1.4 开展灭鼠灭蚤工作。充分发挥群防群控优势,动员土地承包人、城乡居民等群众积极参与,专群结合,扩大灭鼠灭蚤范围,增加频度和深度,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同时,做好灭鼠前后的鼠密度和鼠害调查,为科学灭鼠和效果评价提供依据。疫源地范围内各野外施工地、工矿企业、旅游景点及军事区域,在相关业务的指导下做好责任范围及周边灭鼠灭蚤工作。

5.1.5 开展鼠疫疫情风险评估。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开展本地区发生人间鼠疫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密切关注鼠疫疫情动态,重点关注疫源地内大型野外施工项目,并提出相应防控措施。

5.1.6 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加大鼠疫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途经和形式宣传“三不三报”(不私自捕猎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产品出疫区,报告病死老鼠、旱獭,报告疑似鼠疫病人,报告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和急死病人)。鼠疫疫源地及其毗邻地区要重点强化对农民、野外作业人员、游客等群体的健康行为干预,切实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5.1.7 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县卫生健康局要组织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鼠疫防治相关知识的培训,重点培训人间鼠疫的识别、诊断治疗、疫情报告、应急预案实施、院内感染控制等知识,提高医务人员鼠疫防治意识和诊疗能力,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就地治疗。

5.1.8 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病人排查。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管理,建立鼠疫患者排查和报告责任制,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诊所及村卫生室要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发现不明原因发热患者,采取就地隔离措施,并做好病人信息登记和报告,严禁私自留诊或拒诊。

5.2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2.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照一般疫情(Ⅳ级)启动应急响应,同时由市卫生健康委发布Ⅲ级预警。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5.2.2 全力救治患者。将患者用负压救护车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并按照《鼠疫诊疗方案》开展救治,提高收治率,降低病死率。

5.2.3 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医疗机构要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预防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规范预检分诊,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病房)的院感控制。对鼠疫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鼠疫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5.2.4 及时开展疫点疫区处理。严格按照《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进行疫点疫区处理。原则上以鼠疫患者、疑似患者或鼠疫尸体所在住所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划定为隔离圈,如一个庭院、一栋房子等。患者(或尸体)发生在城镇社区时,可将其中一栋楼房或患者(或尸体)所在的一个独立单元划定为隔离圈。病患转运后,开展对隔离圈的消毒处置等工作。

5.2.5 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的鼠疫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应当按照《鼠疫病例个案调查表》,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要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登记,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传染源的追溯调查。

5.2.6 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发热、咳嗽、咳血、淋巴结肿大等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感染者末次接触后9天。

5.2.7 预防性投药。对鼠疫患者的直接接触者、被疫区跳蚤叮咬者、接触染疫动物分泌物和血液者以及在实验室操作失误的检验人员,可进行鼠疫预防性治疗。

5.2.8 全面管控野生动物。除疫病研究、疫情防控等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外,一律禁止野生动物猎捕活动,加强野外巡护看守工作。从严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隔离、清洁、卫生消毒、监测检疫和疫病防范等工作,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触途径。密切关注野生动物健康状况,扎实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5.2.9 加强村组(社区)管控。发挥村组(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以下综合性防控措施:

(1)组织动员。村(社区)要建立鼠疫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干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村组(社区)家庭实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

(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鼠疫防控知识宣传,重点宣传“三不三报”,使群众充分了解鼠疫防控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出行(尤其是野外),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

(3)信息告知。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出现咳嗽、胸痛、高热、淋巴结肿大(疼痛)等症状的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疑似鼠疫病人到定点医院就诊。

(4)环境卫生治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村组(社区)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蚤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5)物资准备。村组(社区)和家庭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灭鼠灭蚤药、体温计、消毒用品等。

5.2.10 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1.2-5.1.8做好动物间鼠疫防控等工作。

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3.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较大疫情(Ⅲ级)启动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健康委发布Ⅱ级预警。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5.3.2 依法进行疫区封锁。对划定为疫区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和村(社区)等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

5.3.3 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1)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火车、汽车、飞机、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因地制宜进行通风、消毒,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设立留验站,配备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鼠疫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做好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输入和输出。

(2)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加强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管理,取消或延期各类大型活动,对文化旅游设施实行闭馆或停止开放,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要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5.3.4 加强摸排和管控重点人群。切实防止鼠疫疫情的输入和扩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综合手段,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挨门逐户全面排查,确保排查地域全覆盖、无死角。对10天内有疫点及周边地区旅行史,或到过动物鼠疫疫点的居民,要追踪到人、登记造册、上门观察,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3.5 加强重点单位、场所疫情防控。医院、企业、学校、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养老机构、福利机构以及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和场所要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通风、消毒和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

5.3.6 加强监督指导。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情防控的总体指导工作。要组织疾控、监督机构深入重点单位和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强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帮助相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预防和疫情管理制度,指导开展灭鼠灭蚤、消毒等工作。要请求市级派出专家组指导疫情处置、患者救治、院感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同时派出督导组,督促指导各方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

5.3.7 强化物资保障。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动态掌握物资需求和生产、流通、库存运输及资源保障,组织各类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做好生产保障;要做好应急运输力和通行保障,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时顺畅;要统筹做好本地防控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防控物资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5.3.8 强化费用保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妥善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确保确诊和疑似鼠疫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5.3.9 强化疫情报告。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对缓报、瞒报、漏报的严肃追责。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解疑释惑,澄清不实传言,消除不必要的恐慌。

5.3.10 全力救治患者。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将确诊病例用负压救护车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开展救治。

5.3.11 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1.2-5.1.8及5.2.3-5.2.9条款做好动物鼠疫防控、院感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预防性投药、野生动物管控、疫点划分处置等工作。

5.4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和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要坚决服从中省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密切协作,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严格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防控策略,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

6 严防病例向外输出

在鼠疫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卫生健康局要加强患者转院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十二不准”措施,坚决杜绝鼠疫患者远距离转移,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具体情形如下:

(1)不准有发热(病史)和/或淋巴结肿胀(疼痛)的就诊患者随便离院;

(2)不准有不明原因发热、急起高热、白细胞剧增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3)不准有不明原因急性淋巴结炎、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强迫体位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4)不准有不明原因重度毒血症、休克综合征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5)不准有不明原因咳嗽、胸痛、咳痰带血、咯血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6)不准有不明原因重症结膜炎并有严重的上下眼睑水肿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7)不准有不明原因血性腹泻,并有重症腹痛、高热及休克综合征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8)不准有不明原因皮肤剧痛性红色丘疹,形成血性水疱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9)不准有不明原因剧烈头痛、昏睡、颈部强直、谵语妄动、脑压高、脑脊液浑浊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0)不准有发病前10天到过动物鼠疫流行区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1)不准有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来自鼠疫疫区的疫源动物、动物制品,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2)不准有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具有(1)-(9)临床特征的病人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7 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7.1 鼠疫应急响应等级确认

7.1.1按照本预案要求,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健康委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卫生健康委或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和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由县卫生健康局或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

7.1.2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县卫生健康局做出确认应急响应等级的同时,可报请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响应等级是否升级确认。

7.2 鼠疫应急响应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国家《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标准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和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终止分别由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7.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7.3.1 评估人员组织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由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7.3.2 评估主要内容

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8 保障措施

8.1 加强疾控机构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强化人才培养,深化内部改革,提升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达到标准,为鼠疫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技术支持。

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提升鼠疫野外监测实验室能力。作为省级鼠疫监测点,要具备开展核酸检测条件,做到实验室基础设施、检测设备和人员技术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同时要不断强化实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鼠疫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

由于鼠疫防控工作的重点在偏僻、贫困地区,工作苦、任务重。鼠疫属于高致病烈性传染病,鼠防人员又面临生物安全的高度威胁,各地区要保证鼠疫防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同时在职称聘任上予以倾斜。

8.2 加强动物间及人间鼠疫监测

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和《陕西省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积极开展动物间鼠疫监测工作。逐步推广应用无人机开展疫源地踏查、鼠疫核酸检测等新技术,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门、急诊及发热门诊的管理,尤其是基层卫生院要切实发挥人间鼠疫监测的“哨点”作用,加强发热患者排查和报告,提高医务人员识别鼠疫患者的意识和能力。

8.3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

按照中省市要求,规范鼠疫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改善疾控中心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防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技术储备,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鼠疫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8.4 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鼠疫疫情应急准备,提高救治能力。鼠疫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开展鼠疫病原快速筛查能力,完善临床救治应对机制,规范院内感染防护流程,改造和建设负压病房和负压实验室,配备一定设施设备,使其具备高水平的综合救治能力和生物安全防护条件。

8.5 强化医防结合的工作机制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要建立鼠疫医防结合的紧密协作模式,加强疾控、医疗与卫生监督机构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将预警信息发布至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开展鼠疫防治相关知识与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作为,开展人间鼠疫主动监测。要设置本单位人间鼠疫监测员,搭建与疾控中心的互联互通桥梁,实时掌握辖区内动物间鼠疫疫情动态,发现疑似鼠疫病例时要按规定及时通报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要给予人间鼠疫监测员一定的绩效奖励。县卫生监督所要及时对各医疗机构鼠疫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细落实。

8.6 强化各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建立重大疾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并按职责主动研究鼠疫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做到与本单位工作同谋划、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实,形成信息互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8.7 建立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全面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将鼠疫防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单位,做到精准到镇、管理到村(社区)、落实到户(单元),同时落实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疫情防控责任,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格局。

8.8 加强健康宣传教育

加大鼠疫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鼠疫防治知识知晓率。积极开展舆情监测,及时组织专家对社会热点和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澄清网上不实信息,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对疫源地区居民和流动人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宣传“三不三报”,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8.9 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持续加强执法体系建设,明确职能职责,配足监督执法人员,配齐监督执法设备,加强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8.10 实施表彰奖励

疫情处理结束后,应对鼠疫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好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9 附 则

9.1 预案的制定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并根据鼠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执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解读链接:《靖边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