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函〔2023〕152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开通政务新媒体是行政机关推进政务公开、开展网上服务、加强政民互动、强化政策解读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我县政务新媒体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盲目跟风、赶时髦、“僵尸号”等问题。为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榆林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靖边县人民政府系统开设运行的政务新媒体,其政务新媒体是指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注册运行的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快手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账号)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

第二条县、镇两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室是本级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责任部门做好新媒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第三条新开设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按照《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经本单位会议研究,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办(县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备案,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四条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

第五条关闭、注销政务新媒体,需经本单位会议研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该平台发布下线公告,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办(县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备案。确因特殊原因未注销完成账号,账号责任单位需积极联系第三方平台客服完成账号注销,并按时上报注销进展情况,直至账号注销完成。

原账号未注销完成,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任何平台开设新账号。

第六条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各信息责任单位转载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发布内容要贴近民生民情,要强化信息更新时效性,原则上各单位应保持每周更新不少于1次。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七条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第八条审核程序

(一)严格落实备案审核制度,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在经县政府办(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上报市政府备案后,需按规定保证政务新媒体正常运行,若信息更新不及时备案将不通过。备案通过后,方可发布信息并确保内容更新及时。

(二)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严肃信息发布审核纪律,坚持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原则。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把握信息内容审核重点,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反复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三)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须指定一名信息工作人员,拟定信息内容后,需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同时建立信息发布审批台账。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审核责任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凡涉及县级层面、县级领导和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当提前报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审定后发布。

第九条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时,必须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在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十条建立网民留言审看、处理和反馈机制,有序开展互动回应,充分吸收网民意见建议,更好地听民意、汇民智。留言涉及到敏感内容的,要及时汇报请示,妥善处理。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

第十四条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靖边县政务新媒体信息上网发布签发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