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23〕127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河湖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河湖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河湖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河长制属地管理职责,促进河湖长制工作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村二级河湖长及镇村二级承担河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各成员单位及河长办公室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是指各河湖长责任人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河湖长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的总河长、副总河长是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镇级河长和村级河长(巡河员)是河湖长制工作直接管理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河湖长制工作问责应当坚持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河湖长制各责任人对河湖长制工作思想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级河湖长制会议、总河湖长令、河湖长制会议决定事项,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二)对推动河湖长制工作落实不力,机构不健全,软件台账严重缺失,年度考核结果连续2年不合格的。

(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不担当、不作为,辖区内河湖“四乱”问题解决不到位、不及时,导致辖区内“四乱”问题严重反弹,河湖防洪安全或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的。

(四)推进河湖保护和治理重点工作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完成任务的。

(五)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责任、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严不实,造成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或非法排污导致水污染事件的。

(六)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报道的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核查整改不力,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对上级交办河湖突出问题,排查整改不力, 虚假整改且久拖不办或推脱责任,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进展,造成较大损失的。

(八)对危害河湖水生态环境的突发事件故意隐瞒、迟报、谎报、漏报的。

(九)对责任河湖巡查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整改的问题因措施不力,未整改到位的。

(十)未宣传贯彻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

(十一)未落实或未整合河湖巡河员、护河员公益性岗位,或落实公益性岗位弄虚作假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河湖长制各成员单位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未按河湖长制工作职责履行部门职责的,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相违背的。

(二)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监管不到位,不认真,处置不力,致使水生态环境恶化和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破坏水生态环境案件调查处理、存在伪造、篡改案件内容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在河湖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未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河湖长制工作责任制的,对河湖长制工作不够重视,贯彻落实河湖长制工作部署不力,指导不到位,工作消极应付,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对中省市县河长办公室督办工作消极应对的。

(二)未按照河湖长制工作要求进行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未完成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

(三)镇级河长未按要求开展巡河工作和填写巡河日志的;未发现责任河段河湖“四乱”问题和水环境保护违规违法情况,或发现违法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湖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上级督导检查、暗访中发现问题组织整改不力或未能在限期内完成,寻找客观理由推诿扯皮的;对造成水环境重大事故被上级通报的或被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村级河长(巡河员)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辖区内河流、水源地、排污口等关键部位的监管和保护工作不力的,发现“四乱”问题未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二)未对本镇辖区内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河道各种绿化林木、排污设施、河道岸线、堤防、水工程、视频监控、防汛设备、公示(警示)牌、界桩等开展安全监督管理的。

(三)未按频次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填写虚假巡查日志或不认真填写、不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的。

(四)未对脏、乱、差现象进行积极整治的。

(五)未主动上报各类涉河违法行为事件,不协调配合打击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县河长办工作人员在开展河湖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工作消极应付的。

(二)未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开展巡查暗访的。

(三)发现全县河湖“四乱”问题未及时交办督办的。

(四)对上级反馈问题消极应对,弄虚作假帮助下级河湖长隐瞒不报或虚假整改的。

(五)河湖长制考核问责落实不到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追责形式

第十一条各级河湖长及各级承担河湖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追责情形的,根据调查认定的情节、性质及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以下形式问责: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四)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造成水环境、水生态恶化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及时认真整改,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它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十四条实行河湖长制责任追究制。对各级河湖长以及各级承担河湖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各成员单位人员在任期内发生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方面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免于追究责任。

第四章 追责实施

第十五条县河长制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至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确认后,依法依纪作出追究责任决定。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通过以下渠道,发现需要追究各级河湖长以及各级承担河湖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责任的,可直接依法依纪启动追责程序,县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做好配合调查工作并提出追责建议:

(一)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

(二)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

(三)上级部门通报、曝光的。

(四)接受有关司法、执法部门移交线索的。

(五)通过其它途径发现的。

第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各级河湖长和各级承担河湖长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绩效奖励、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视情况而定,受到第十一条第三款追责情形: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当年不得评优,扣除当年绩效,暂停职称申报一年;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暂停评优一年,扣除两年绩效,暂停职称申报两年;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暂停评优一年,扣除三年绩效,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在改革创新、推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经认真调查,严格甄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文件链接:《靖边县河湖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