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河湖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严格落实河长制属地管理职责,促进河湖长制工作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该《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名词解释及应遵循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等。

(二)责任追究范围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镇村二级河湖长及镇村二级承担河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各成员单位及河长办公室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明确了对河湖长制工作思想不重视,对上级督导检查、暗访中发现问题组织整改不力或未能在限期内完成,寻找客观理由推诿扯皮、工作消极应付、对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监管不到位,不认真,处置不力,致使水生态环境恶化和群众反响较大、未按频次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填写虚假巡查日志或不认真填写、不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危害河湖水生态环境的突发事件故意隐瞒、迟报、谎报、漏报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三)追究形式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以及从重、加重处理情形;明确对各级河湖长及各级承担河湖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追责情形的,根据调查认定的情节、性质及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形式进行了明确。

(四)追责实施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各级河湖长和各级承担河湖长工作的相关人员,县河长制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至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确认后,依法依纪作出追究责任决定。

解读人:白宇峰

工作单位:靖边县水利局

工作职务: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文件链接:靖政发〔2023〕127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边县河湖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