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5-00198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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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09-01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规〔2025〕010-县政办006 靖政办发〔2025〕17号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应急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应急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应急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政府应急工程管理机制,规范各项应急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应急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根据应急工程的客观特性,按照急事急办、特事快办等原则,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章 应急工程的范围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业资金的应急工程的认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抢险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水污染事故等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
(五)危险化学品、煤矿等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透水等抢险救灾工程;
(六)各类输油气管道等引起的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抢险救灾工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项目。
第四条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以及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不得认定为应急工程。
第三章 应急工程认定程序
第五条县应急管理局为全县应急工程综合管理部门,应急工程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工程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投资估算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镇(街道)或实施主体集体审查认定。
(二)项目投资估算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镇(街道)或实施主体审核,报分管县级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查认定。
(三)项目投资估算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由镇(街道)或实施主体初审,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查认定。
(四)项目投资估算在400万元以上的,由镇(街道)或实施主体初审,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认定。
(五)重大活动类应急工程直接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按照投资额大小分级审查认定。
第七条应急工程的认定需提交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方案、工期、投资估算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证明材料;
(三)重大活动类应急工程须附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或上级有关通知和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或专家意见。
第八条专题会议由分管县级领导组织召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等成员单位参加,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要积极配合。
第四章 应急工程的实施
第九条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急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认定为应急工程的,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应急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工程,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应急工程认定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应急工程施工队伍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应急工程实施前,镇(街道)或实施主体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建设工期、结算方式、付款方式、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应急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工程合并实施,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应急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原则,结合工程性质,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项目估算投资按照合并后的估算投资总额确定。
第十五条工程建成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按时交付,由实施主体负责,建设各方主体参加,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决算,并将工程设计、合同文件、施工记录、决算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 应急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应急工程费用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
第十七条应急工程结算应按照施工合同内约定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应急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应急工程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急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应急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以应急工程名义变相报批,未经本办法相关程序认定的应急工程一律不得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
附件:1.靖边县应急工程管理办法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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